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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马来西亚的投资简介

1.简介

 

据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MITI)称,从2018年1月到6月,马来西亚获得了价值66亿令吉的外国直接投资(FDI)。

 

流入马来西亚的四大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来自亚洲国家,第一是中国,随后是韩国(24亿令吉)、日本(16亿令吉)和新加坡(8亿令吉)。

 

外国直接投资主要受惠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制造业(152亿令吉)、服务业(60亿令吉)和第一产业(53亿令吉)。

 

在制造业中,橡胶产品是主要受惠者,获得31亿令吉,随后是金属产品(29亿令吉)和石油石化产品(3.09亿令吉)。

 

 

 

2 中国对马来西亚当地经济的投资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在马来西亚的外国直接投资(FDI)一直集中在几个关键项目上;

 

1.马来西亚半岛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国有的中国铁路集团(China Railway Group)参与了马来西亚Bandar的开发,这是一个综合开发项目,其核心是筹划建设吉隆坡至新加坡的高速铁路,而另一家国有的中国交通建设集团(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参与了东海岸衔接铁道(East Coast Rail Link, ECRL)的建设,这是一项130亿美元的中国融资铁路项目。

 

2.沙巴州的水产养殖项目

 

大德集团已签署投资协议,将在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州投资逾8亿令吉,用于虾养殖、加工设施、研究中心及相关活动的开发。

 

3.柔佛州的大型乡镇开发

 

中国著名开发商碧桂园先后开发了碧桂园森林城市和碧桂园金海湾,柔佛州和马来西亚仍是其最大的海外市场。

 

马来西亚凭借其发达的经济和战略位置,已成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BRI)的重要国家,并因此获得了中国国有关联企业的大量投资。


马哈蒂尔总理领导的马来西亚新政府继续欢迎外国投资,这能够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技术转让和创新,从而有利于马来西亚的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3.外资股权

 

马来西亚已取消了许多行业的外资参股限制。例如,马来西亚政府允许高达100%的外资股权参与多个服务领域,如电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支持和辅助运输服务,医疗保健和教育。

 

然而,某些行业的外资参股仍有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可能由有关部委或监管机构批准或颁发许可证加以实施)可能对计划在马来西亚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造成影响。受影响的行业包括贸易、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下文将对这些行业进行讨论。

 

3.1 贸易

 

在马来西亚从事批发零售服务的外国企业经营者应遵守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MDTCC)颁布的《外资参与批发零售业指导方针》。批发零售商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从事特许业务商、直销商、在国内市场运输货物的供应商,以及佣金代理商或其他代理商(包括国际贸易公司等)。批发零售业不包括以下行业:

 

a) 制造企业;以及

 

b)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授予区域机构地位的公司。

 

其他法律规定的产品和服务:石油产品、制药、医疗、骨科产品、有毒物品、爆炸物、武器弹药、农业原料、活畜等,以上产品和服务因特定原因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DTG对批发零售部门进行总体监管,并要求外资参与批发零售的提案必须得到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MDTCC)的批准。

 

此类提案包括由外国参与者收购股权、合并和/或收购批发零售业务,但受其他具体法律管辖的某些业务、产品和服务除外。例如,由于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供应受1984年《药品和化妆品管制条例》的管制,因此药品不属于DTG的范围。

 

但是,像大型超市等规模较大的外贸公司,仍然必须至少有30%的股权由本土企业参与。DTG还保护规模较小的马来西亚企业,因为它禁止外国企业参与某些批发零售业务,如迷你市场和便利店。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MDTCC)在批准外国参与的提案时,也可能对贸易公司施加条件。DTG的关键要求之一是,业务必须由根据《2016年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当地公司开展。其他要求包括任命本土董事和最低资本投资水平。

 

不遵守DTG所面临的制裁包括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这将给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任何公司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3.2 制造业

 

马来西亚一直欢迎对制造业的投资。

 

1975年颁布的《马来西亚工业协调法》(ICA)旨在发展和壮大马来西亚的制造业。

 

《马来西亚工业协调法》(ICA)要求制造企业拥有250万令吉及以上的股东资金,或聘用75名或以上的全职带薪员工,以获得向国际贸易和工业部(MITI)申请制造许可证的批准。

 

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将提交给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该机构隶属于国际贸易和工业部(MITI),负责促进和协调马来西亚的工业发展。

 

本规定不适用于股东资金少于250万令吉、全职带薪员工少于75人的制造企业。然而,如果超过了股东的资金要求和员工人数的门槛,则适用该要求。如果符合股东资金和员工条件,这一要求还将适用于此前获得豁免的任何公司。

 

自2003年6月17日起,所有制造业项目的股权持有自由化,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新项目所有投资的100%股权,允许现有公司对扩张或多元化项目的投资,不论其出口水平和产品或活动的类型。

 

 

4.保护外国投资

 

马来西亚致力于创造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吸引了来自40多个国家的8000多家跨国公司将马来西亚作为它们的海外基地。

 

4.1 股权

 

已获批准参股的公司,只要继续遵守原有获批条件,并保留原项目特点,将无需进行股权重组。

 

4.2 投资担保协议

 

马来西亚愿意签署投资担保协议(IGAs),表明政府希望增强外国投资者对马来西亚的信心。投资担保协议(IGAs)将:

 

  • 防止国有化和征用

 

  • 在国有化或征用的情况下,确保及时和合理的赔偿

 

  • 提供利润、资本和其他费用的免费转移

 

  • 确保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来解决投资争端,马来西亚自1996年以来一直是该公约的成员国

 

4.3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马来西亚政府于1966年批准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各项规定。该公约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的主持下制定的,通过位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华盛顿总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供国际调解或仲裁服务。

 

4.4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原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于1978年在亚非法律协商组织(AALCO)的主持下成立,亚非法协是一个与马来西亚政府合作并得到马来西亚政府协助的政府间非营利性组织。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服务于亚太地区。它旨在提供解决争端的制度,以便在亚太地区内从事贸易、商业和投资的各方受益。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或合同的违约、终止或无效,均应按照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结语

 

作为一个贸易国,马来西亚一直在迅速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以确保其国内经济具有竞争力,同时保持友好但仍具挑战性的市场环境,以便外国投资者蓬勃发展。本文所述监管框架的简要概述考虑到了马来西亚最近大选(“GE14”)出人意料的结果所带来的某些情绪。外国投资者对马来西亚投资之前,应继续了解各自行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