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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趣谈丨老板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案例介绍】

黄某与赵某于2015年7月结婚,婚后黄某打算干起一番事业,遂在2016年3月成立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此,赵某投资20万元给黄某作为起始资金。公司成立后,黄某作为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主营业务。赵某由于是会计出身,也负责协助公司的出纳工作。


2017年5月,双方感情出现裂痕,黄某遂不让赵某触碰公司的事务。出于对黄某的不满,赵某向公司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关键证据】

公司:结婚证件(黄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

赵某:

1. 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公司为赵某购买社保)

2. 银行交易流水(黄某个人账户按月转账至赵某个人账户)

3. 出纳日常工作记录


【司法观点】

本案中,赵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建立于公司成立之前。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赵某参与了资金筹集,其后又以出纳的身份管理公司的资金往来,可见赵某和其丈夫在公司处实施的是共同生产经营行为。


虽然赵某提交了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作为证据,但由于赵某身份具有特殊性,不能排除其是为了通过在公司参缴社会保险而刻意制作。同时,赵某在公司期间没有上下班时间要求,不受考勤管理制度约束,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另外,赵某在公司工作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提供劳动的行为,且未有证据证明赵某工作期间婚姻事实已经消失,主要依靠该收入作为日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从未享有或不再享有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综合以上情况,赵某与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人身、财产从属性特征,双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