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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之《土地管理法》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破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规则,并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再流转;

 

二、规范土地征收,在土地的征收条件、征收程序、征收补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完善、细致的规定;

 

三、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了自愿有偿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四、将土地督察制度写入《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方面进行了完善,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