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天数能否在员工之间进行交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起开始施行,至今已经十年之久。一方面,随着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范,越来越多员工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另一方面,随着企业用工模式的快速变化,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制度设计也层出不穷。
为此,固法所将在下文中与各位探讨更为前沿的操作:年休假天数能否在员工之间进行交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换言之,带薪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的、可以量化为工资报酬的法定福利,具有可等值交换的属性。
固法律师认为,年休假天数能否在员工内部之间进行交换,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禁止性的规定。从有利于用人单位弹性用工及员工灵活安排假期的角度出发,如年休假天数能在员工内部进行交换,对劳资双方均有一定的益处。
其次,按照目前广东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既可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可主动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暂不存在“员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的法律风险,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对年休假的管理作灵活的设计。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关于交换年休假天数的管理制度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劳动者对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知悉并且表示同意,应允许用人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进行假期的管理,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