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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趣谈丨真医嘱vs假病情

【案例介绍】

李某在2017年5月入职A公司,任职生产操作工。2018年4月,李某向公司提交由B医院C医生开具的《病假建议单》,其中载明“患者存在腰肌劳损,建议休息两周。”为此,A公司同意了李某的病假申请。2018年5月,A公司向B医院调查了解,C医生并非该类疾病的科室医生,事实上是“碍于人情”才给李某开具《病假建议单》。同时,B医院要求回收该《病假建议单》并对C医生进行批评、处罚。A公司认为李某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关键证据】

A公司:B医院出具的说明函件

李某:1. C医生出具的《病假建议单》

           2. A公司审批通过的请假申请

【司法观点】

本案中,李某主张该《病假建议单》为C医生开具,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欺瞒公司的故意,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但结合B医院所出具的函件,已经足以清楚反应该《病假建议单》是C医生“碍于情面”所开具,虽《病假建议单》盖有医院公章及医生签字,但因与客观事实不服,仍属于伪造材料。

现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病假建议单》中所载明的病情,A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已具有高度盖然性。虽然A公司在此前审批通过了李某的病假申请,但在查明申请材料虚假后,应重新认定李某此前的病假申请无效。因此,A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