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温故知新丨试用期规定的七问七答

近期,我们收到很多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咨询,包括延长试用期以及再次约定试用期等等。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后的考核方式,适用得当可以有助于企业寻找契合自身的员工,但如果出现滥用,亦会产生各类风险。今天,我们就深度了解下,试用期的相关特殊规定和法律适用。

 

问题1: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多长的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题2:用人单位能否约定试用期不支付工资或降低工资待遇?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3:用人单位能否约定试用期暂不缴纳五险一金吗?

答:不能,试用期已属于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

 

问题4:试用期满后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答: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在实践中将被认定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固法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考虑在符合劳动合同期限条件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并设置提前转正的机制,符合公司条件的员工提前转正。对于不能提前转正的员工则继续观察至试用期结束。

 

问题5:用人单位能否自主决定员工是否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

答:可以,但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劳动者时,明确告知其试用期录用标准,且该标准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在后续不得随意更改该标准并应按照客观情况进行评估。固法律师建议,企业应当设置合理、合规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在员工入职时予以培训签收,在试用期期间留存相关证据,为后续考核评估提供客观依据。

 

问题6: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何时进行告知?

答: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明确告知。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再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为由作出单方解除的,存在被认定为员工已符合试用期录用标准转正的可能,进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问题7:员工离职公司后再次入职,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存在员工再次入职的情形,亦不可再次约定试用期。目前实践中对于试用期的解读仍较为严苛,并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合规管理。固法律师认为,如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合理需求,在结合实际情况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两次劳动关系存续的间隔相距较长(6-10年)或前后两次的工作岗位性质、内容严重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