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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该如何签订才会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企业面临办公场所被封闭隔离、员工居家办公等情形。此时,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若要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困难,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劳动者续签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的答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因电子劳动合同突破了传统纸质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状态,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电子劳动合同该如何签订才会被认定为有效?固法律师通过一个案例告诉你。

 

【案例背景】

田某于2019年8月入职冻品店。入职后,冻品店经营者周某就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事项通过微信的方式与田某进行沟通。田某于2020年6月28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20年7月28日离职。田某认为冻品店及其经营者周某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品店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冻品店经营者周某称已经通过微信的方式与田某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意见一致,并且得到田某的确认,但该聊天内容没有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不具备书面合同或电子形式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周某未提供田某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故法院支持田某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固法评析】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如不满足此项条件,则电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阶段均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不被篡改,从而规避电子劳动合同的不确定性并使之得到法律认可,保护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