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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体检能否进行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作为风险可控的妥善处置劳动关系方法,可以适用于大部分情形之中,甚至包括三期女职工、工伤及医疗期员工等。实践中,企业HR亦愿意在预算范围内通过协商解除的方式平稳解决一些疑难问题。但协商解除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呢?今天我们便来一探究竟。

 

 

【案例背景】

王某在2018年5月入职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生产操作员,岗位涉及铅元素职业病危害因素。2019年7月,公司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在7月31日解除,公司向王某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及1个月的额外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已解除。

2019年8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在离职前并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公司在解除或终止王某劳动合同前必须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已损害到王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某作为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公司未明确告知王某有权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王某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双方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固法观点】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用人单位能否在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体检时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本身关于协商解除的规定来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前置要件或限制情形。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对于该问题亦持不同的观点。但从严格适用法律的合规管理出发,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慎重考虑是否与需要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如确实存在必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考虑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附条件生效条款。即约定协商解除协议签署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体检,如体检结果未发现职业病,则协商解除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体检结果发现职业病的,则该协议自诊断职业病之日起生效,以避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对应规定,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