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基于包含服务期约定的购车贷款协议向员工主张违约金?
前言
为吸引高端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各大公司在招聘时往往给予员工以优厚的入职待遇如高额安家费、无息住房贷款以及无息购车贷款。同时,为留住人才,公司亦会与员工签订《购车贷款协议》,并要求员工在接受前述入职待遇后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中途离职则须全额退回全部贷款并承担违约金。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基于这类型包含服务期约定的购车贷款协议向员工主张违约金呢?
案情简要
蒋某辩称,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购车协议第四条没有约定被告在原告处的服务期限,该协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给予员工福利的服务期限,限制了员工自由选择职业。
法院观点
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蒋某和公司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购车协议是基于平等主体关系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购车主体为公司员工及股东,公司给予30万元购车首付款,员工离职后返还购车首付款,故该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购车协议,所附条件必须为公司员工或股东。现蒋某已于2019年12月离职,不再具备员工身份,因此,购车协议约定返还购车首付款的条件已成就,该购车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本院对公司要求返还购车款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