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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挂证”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前言

 

为提升自身资质等级,不少建设工程企业会选择与持有建筑行业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合作,由劳动者将证书注册至公司名下,再由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使用费。然而,根据我国建筑领域职业资格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执业证书注册(包含初始注册与变更注册)至用人单位名下时,需提供与该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同时应由该用人单位为持证人缴纳社保。故此,部分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可能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家为不需要劳动者执业资格证书的实际工作单位;而另一家为与持证人不具有实际用工关系的注册单位,除固定的执业证书使用费以外,注册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其他薪酬福利,即“挂证”单位。那么,劳动者仅为“挂证”目的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例背景

 

2013年12月8日,杨某与某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因发展所需,需要杨某二级房建、市政专业建造师证书以及建筑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职称;建设公司同意聘用杨某为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不坐班工作制;杨某配合为建设公司办理注册手续。聘用期限为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8日。聘用期间,杨某仅授权建设公司使用杨某的注册证书进行建设公司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活动,建设公司免费为杨某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和资质年检等相关手续。建设公司需支付杨某第一年的聘用工资35000元。签订《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当天,杨某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房建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粤建通U卡一个等物品交由建设公司收执。

 

2015年4月1日,杨某、建设公司双方在《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聘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聘用工资调整为每年38000元。

 

2016年5月11日,因国家禁止以证件挂靠的方式提升企业资质,双方协商同意解除《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建设公司拒绝办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解除相关手续,且扣押杨某上述五本证件原件,引发双方纠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但是原告并非被告的员工,而是有自己的固定工作单位,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工作,也不接受被告规章制度的约束,除了领取证书的挂靠年费外,被告不向原告支付其他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实质上是原告将其建筑专业证书有偿出租给被告使用,挂靠在被告处,按年度收取挂靠费用的挂靠合同。被告通过原告的挂靠行为办理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手续,满足了其不应该拥有的从业资质,超越自身专业能力对外投标或从事建筑工程建造,违反了“建筑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一规定,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属于以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租用建筑专业证书的非法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为无效合同。

 

 

固法评析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是国家近几年来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采用“挂证”的方式提升企业资质不利于用工合规管理,同时可能面临着主管部门的处罚;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方面因为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约定的利益无法得到支持,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