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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员工前往存在确诊的城市出差,可以拒绝吗?

 

 

不知不觉,从疫情爆发至今已经过去将近2年,逐步形成了疫情常态化的生活节奏。而最近北京、大连等地亦开始出现每日新增确诊病例的情况。那么,如果企业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前往如北京、大连等地出差的,员工有权利拒绝吗?

 

早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人社厅出台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经对此有所提及: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到疫情严重地区或者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答: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以支持。但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

 

根据上述解答可知,原则上劳动者只有在满足以下情况下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1、该工作安排没有正当的理由;

2、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3、目的地属于疫情严重地区。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如用人单位有正当的经营需要,在提供必要防护措施(如口罩、消毒酒精、核酸检测报销等防疫措施)后,安排劳动者到中低风险地区(如目前的北京、大连等未官方宣布为高风险的地区)工作,属于合理的用工安排,劳动者不得进行拒绝。但与此同时,考虑到各地疫情防控政策不一,如劳动者因接受工作安排前往中低风险地区后配合疫情防控需要进行隔离的,隔离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时间。用人单位可考虑采取年休假、加班调休的方式进行安排,或支付对应正常出勤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