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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之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状况,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聚焦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坚持依法监管和可操作性原则,系统规范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行为,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登记主体及客体。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主体是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登记客体是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取得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二是登记情形及内容。《暂行规定》明确了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情形。登记内容中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有限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三是登记流程及时限。《暂行规定》要求出资企业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填报相关国有权益登记信息,按照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审核确认。

四是落实工作责任。《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出资企业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登记工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做好档案管理和数据汇总等工作。国资监管机构定期组织登记信息核对,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