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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与签约主播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前言

近几年来,网络直播带货等行业依托于互联网的发展迅速崛起,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行业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为了进一步发展,许多网络主播选择与MCN(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进行签约。但在立法上,尚未对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那么在实践中,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固法律师通过案例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要

2019年8月22日,彭女士与某MCN公司就双方在拍摄网络店铺模特图及抖音视频合作推广一事进行合同签订的协商,主要围绕双方权利义务、报酬计算方式等内容展开。8月23日,公司总经理向彭女士发送两份空白劳动合同模板,作为双方的合同参考。9月1日,双方签订《抖音达人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主要合作内容为公司在多平台负责账号运营及管理,彭小姐则需配合运营需要进行拍摄等宣传任务。

9月27日,彭小姐以公司未履行为其购买社保的义务为由,向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

彭小姐认为虽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实质上其工作为拍摄图及社交平台视频,每天都需要到公司打卡上班,工作任务由公司安排,其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双方合同是基于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协商签订,由公司提供拍摄,彭小姐提供图片与视频,双方属于合作关系。

 

法院观点

首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就合作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内容,其形式属上于合作合同,而不具备劳动合同应有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

其次,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虽原告需打卡上班,但其记录显示打卡时间及次数有一定随意性,且并未收到公司警告或处罚,即该打卡行为对原告并不存在严格约束力,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性质。

最后,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多为平等沟通,也未能看出原告在工作中受到被告的严格管理及约束。

因此双方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固法观点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法院判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并不仅从签署的协议名字判断,而是会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人身从属性,双方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内容,以及双方实际履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等,多方考虑,再作决定。因此,当公司与网络博主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内容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合同性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