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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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特殊行业、领域反垄断监管,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先后制定出台汽车业、知识产权领域、平台经济领域、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指南》”)(2021.11.5)

 

《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指南》共六章29条,与《反垄断法》的结构紧密衔接,针对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原料药领域垄断问题,明确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细化垄断行为认定标准,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一是明确指南的目的和依据,并界定相关基础概念。二是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原料药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持续强化法律威慑的监管原则。三是考虑到原料药领域产业链覆盖广、业务类型多的特点,对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思路进行详细阐释。

 

(二)垄断协议。一是分析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的基本思路,明确垄断协议的形式,并针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二是结合原料药领域特点,列举了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的常见方式以及执法考量因素,明确原料药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实施地域限制或者客户限制,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行为,阐述了纵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损害效果。三是对经营者实施协同行为的分析思路进行了细化。四是明确了轴辐协议的具体形式,提出了适用《反垄断法》的分析思路。五是对豁免和宽大制度做了说明,并对规范行业协会行为进行了规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是结合原料药领域特点,阐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执法的基本思路,明确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的实际产能和产量、经营者控制原料药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交易相对人的依赖程度、现实和潜在交易相对人的数量、交易相对人的制衡能力、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并明确市场份额计算方法。二是重点细化常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有针对性地回应垄断涨价、控销断供、要求回购制剂等原料药领域常见的垄断行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三是结合原料药领域经营特点和执法实践,阐明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思路和考虑因素。

 

(四)经营者集中。一是针对部分原料药品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经营者年度营业额可能没有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但证据表明经营者实施的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二是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营者集中,鼓励原料药领域经营者在实施集中前尽早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商谈。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指南》主要细化原料药领域涉及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标投标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对涉及原料药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2021.2.7)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与《反垄断法》的结构高度契合,由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六章组成,共24条,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一是明确指南的目的和依据,突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的宗旨,同时界定《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涉及的相关基础概念。二是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三是考虑到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对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作了详细的阐释,强调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同时坚持应当进行个案分析。

 

(二)垄断协议。一是分析了垄断协议的执法思路,明确垄断协议的形式,特别是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二是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明确了经营者可能利用技术手段、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达成横向垄断或者纵向垄断协议,阐述了相关案件的分析思路。三是对轴辐协议的原理进行了说明,提出了该类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的分析思路。四是对认定经营者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实施协同行为和宽大制度等作了细化规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重点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平台经济领域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是阐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执法的通常做法,分析时需要体现《反垄断法》框架体系。二是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三是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有针对性地回应“二选一”、数据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四)经营者集中。《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主要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一是在申报标准方面,根据行业惯例、收费方式、商业模式、平台经营者的不同作用,对不同类型的平台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式予以区分,提高经营者判断交易是否达标的准确性。同时,明确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二是明确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的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类型,特别强调上述经营者集中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三是对涉及平台经济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要以《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在判断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等方面,具体考量因素与传统行业有所区别。四是明确对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可以附加剥离资产等结构性条件,也可以附加开放网络、数据或者平台等行为性条件,或者附加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主要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涉及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标采购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要求对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2019.1.4)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在分析时需要体现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体系。为确保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与其他领域反垄断执法的一致性,《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对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一是明确指南的目的和依据,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二是阐述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分析原则。三是确立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的一般分析思路。四是阐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五是细化了评估竞争影响的考量因素。六是认定行为对创新和效率的积极影响需要同时满足因果关系、最小损害、不会严重损害竞争和创新、消费者能够分享利益等5个方面的要件。

 

(二)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的积极影响进行了描述,同时明确如果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对联合研发、交叉许可、排他性回授和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标准制定等内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阐述,对可能影响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详细列举了对这五种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进行竞争分析时可以考虑的因素。《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列举了经营者许可知识产权可能涉及的其他限制,如限制使用领域、销售或传播渠道、商品数量等。《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为提高执法效率,参考国际惯例及我国执法实践,设立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安全港规则,列举了安全港的标准,增强了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相关协议的预判。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是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二是对此类案件的反垄断执法分析思路进行了阐释,即界定相关市场,分析行为主体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三是进一步澄清了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明确提出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其他考虑因素进行了阐述。四是在具体条文中,列举了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涉及知识产权的差别待遇五种行为,对这五种行为的内涵进行了简要分析,并详细列举了这五种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可以考虑的分析因素。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一是该章明确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二是阐明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构成集中的情形、审查考虑因素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等方面。三是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并列举了是否构成集中可能考虑的3个因素。四是明确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既要考虑《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也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五是阐述了如果一项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需要附加限制性条件时,既可以附加结构性条件,也可以附加行为性条件,或者附加综合性条件。

 

(五)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形。一是阐述了专利联营、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特殊问题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三种情形。二是对专利联营的定义和联营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说明,阐释了专利联营一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促进竞争,但同时也提出了分析专利联营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时可以考虑的6个因素。三是详细列举了认定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的4个因素,明确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或者其他不合理的许可条件,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四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了梳理,既肯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通常具有积极意义,也指出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行为特征和表现形式加以认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汽车业反垄断指南》”)(2019.1.4)

 

具体来看,《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的主要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汽车业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由于汽车业产业链长,上中下游业务类型多样,《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明确界定汽车业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应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同时考虑汽车业的特点,结合个案具体分析。根据汽车业特点,《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梳理了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思路,辨析了汽车经销与汽车售后市场界定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

 

(二)汽车业中的垄断协议问题。该问题是《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垄断协议禁止与豁免的关系、汽车业横向垄断协议、汽车业纵向垄断协议三部分。

 

一是关于垄断协议禁止与豁免的关系。《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通过列举方式,对若干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以兜底条款形式禁止经营者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确立了“禁止+豁免”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汽车业在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时与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差别。因此,《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对汽车业横向垄断协议的竞争分析未加以详细阐述,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

 

三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指出,分析和评估纵向垄断协议,需要首先判断一项协议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制的垄断协议。其次,评估该协议能否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适用推定豁免。如果该协议不能被推定豁免,则需要评估该协议能否被个案豁免。

 

(三)汽车业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问题。《汽车业反垄断指南》重点关注汽车配件生产与流通以及汽车售后市场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明确在个案中界定汽车售后市场,汽车品牌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相关因素。《汽车业反垄断指南》阐述了汽车业常见的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明确提出汽车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应限制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不应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采和外销售后配件;不应限制售后维修技术信息、测试仪器和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

 

(四)汽车业中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强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汽车流通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应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列举了汽车业常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特别是二手车交易中存在限制外地车辆迁入等行为,指出该类行为不利于绿色循环消费和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还限制了汽车所有人的物权处置权益,延长消费者换车周期,间接影响新车销售市场。

 

(五)汽车业中的其他竞争问题。关于汽车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指出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分析,汽车业与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差别,由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此外,《汽车业反垄断指南》还对配件代工协议的评估作了说明,提出了评估和认定真实代工协议时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辅助执法机构和经营者评估配件供应和流通中的垄断行为,便于配件生产和流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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