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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守门人与数字平台经济发展

2022年11月1日,欧盟《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 以下简称“DMA”)正式生效施行。该法规由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提出,并在2022年3月得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同意。

 

DMA旨在通过制定“守门人(Gatekeeper)”规则,构建数字化公平竞争平台,针对守门人公司设立明确的规则与权利义务,防止这些大型平台公司滥用其市场优势竞争地位,从而形成有序竞争的数字化市场,使更多的市场参与者能够从数字相关市场中获益。

 

由此可见,欧盟加快对数字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加强对大型头部数字平台的限制,以规制数字市场。

 

 

关于“守门人”公司

 

DMA突破原有的事后监管机制,针对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施行事前监管制度

 

判定企业成为“守门人”的条件:

 

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中,其在欧盟的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或其平均市值或同等公允市场价值至少达到上一财年750亿欧元,并在至少三个欧盟成员国提供相同的核心平台服务;

 

提供“核心平台服务”,作为业务用户接触客户和其他最终用户的重要门户。

 

在上一个财政年度至少有月活跃最终用户4500万和至少1万名年活跃业务用户。核心平台服务包括:在线平台类服务、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服务、视频共享平台服务、NI-IC服务(如即时语音、文本、图像和文件消息)、操作系统等云计算服务以及在线广告服务。

 

目前或将来具有持久的地位。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都达到上述定量要求。

 

当前,虽DMA已生效,但并未直接对企业发生约束效力,而是进入了为期6个月的前期审核阶段。具体时间线如下:

 

关于“守门人”限制

DMA列举了守门人注意事项清单,守门人在日常运营中需要按照清单事项予以行事,以确保数字市场的公平与开放。简单列举如下:

禁止性行为:

 

⏩不得随意使用自核心服务平台中获取的个人数据;

⏩不得将适用核心服务平台操作所得数据用于业务用户竞争;

⏩不得通过阻止企业用户通过直接或第三方在线销售渠道以相同或不同的价格或条件向最终用户提供同种产品或服务、要求最终用户使用特定的操作系统等方式进行自我优待;

⏩不得限制用户在不同应用程序和服务之间切换;

⏩不得阻止用户向监管部门举报其违规行为;

⏩……

 

义务性行为:

 

⏩应当为最终用户提供对数据的实时访问和有效的数据可移植性服务;

⏩应当允许业务用户实时访问其使用核心平台服务产生的数据;

⏩应当允许安装和使用与守门人系统互操作的第三方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商店

⏩……

 

 

关于违法处罚

 

⏩如果达到相关的守门人要求而未向欧盟委员会申报,则可能会被处以其上一财政年度全球总营业额1%的罚款。

⏩如果守门人不遵守DMA的关键义务,欧盟委员会可以处以上一财政年度全球总营业额的10%的罚款,或者在屡次不遵守的情况下处以最高20%的罚款。

⏩在“系统性不遵守”守门人义务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对守门人实施行为或结构补救措施,以确保其遵守。

 

 

总结

 

  从欧盟出台并施行DMA可知,欧盟地区将越来越重视数字市场领域的垄断监管。从严苛的注意义务清单可以看出,短期内DMA的执行必将对守门人产生限制,增加数字合规成本,乃至改变守门人在欧洲地区的经营管理行为;但从长期而言,这将有助于欧盟地区合理化数字经济竞争行为,约束与数字垄断相关的非法交易与经营,营造良性竞争市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健康发展。

 

  毫无疑问的是,膨胀发展的数字经济平台将不断涌现数据滥用与市场垄断现象,从全球角度而言,虽各国各地区对于数字市场的监管松紧有别,但无一例外都体现了强化数据垄断监管与数字经济平台反垄断的趋势。从中国反垄断法治发展现状看来,无论是《反垄断法》修订中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增强,还是《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等法规的合规指引,均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数字与平台经济的重视与反垄断监管决心。因此,加强反垄断合规将成为涉平台经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关注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