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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共享用工新模式来了?

固法观点

 

“共享用工”是疫情防控期间衍生的新型灵活用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借出单位、借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压力和劳动者就业压力,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共享用工虽然是临时性、过渡性的特殊安排,并未改变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一定时间内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已产生明显影响,系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表现形式。

 

 

案例分析

 

张某为某餐饮公司服务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期间,因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停止营业,多名员工滞留当地。而某电商公司则业务量持续暴发增长,送货、拣货等岗位人员紧缺。电商公司遂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共享用工协议",约定张某自2020年2月3日至5月4日借用到电商公司从事拣货员岗位工作,每月电商公司将工资交由餐饮公司后,由餐饮公司支付张某。张某同意临时到电商公司工作,并经该公司培训后上岗。然而,餐饮公司于3月20日依法宣告破产,并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告知电商公司将无法履行共享用工协议。

 

仲裁委审理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因此,我国劳动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的借用。本案中,餐饮公司与电商公司签订并履行了“共享用工协议”,张某同意被借用到电商公司工作,应认定餐饮公司与张某口头变更了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事项。

 

 

法理分析

 

共享用工是指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与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以非盈利为目的,将劳动者安排到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工作的一种特殊用工模式。从本质上来看,共享用工是疫情防控期间不同企业之间人力资源的临时调配,是一种特定时期的应急措施,并没有改变员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原企业和缺工企业的主营业务、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性质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如员工从原企业被安排到缺工企业提供劳动,则员工可能需要重新接受岗前技能培训并适应新的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内容性质差别而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在共享用工模式下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标准等劳动条件会发生较大变化,显然共享用工属于原企业与员工之间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原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具体情况和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缺工企业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应当遵守缺工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

 

 

实操建议

 

 

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中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与此同时,共享用工的企业应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