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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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承担多大比例赔偿责任?

固法观点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上对于劳动者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在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通常是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的工作性质、薪酬待遇、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案例分析

 

杨某于2018年12月18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并任职厨师,月工资为5200元。2019年2月23日,因杨某过错导致餐厅处引发火灾,引起大量浓烟,致餐厅在2019年2月23日至3月10日期间停业维修和整改16天。此外,餐厅处的喷淋头、自动报警、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因为该次事故而需要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杨某作为餐饮公司的厨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本应履行安全生产,注意用火的义务,现因其未能认真履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其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未能尽到安全警示的教育和管理义务,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杨某应对餐厅公司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内部管理者、监督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理应承担企业经营和运营的各种风险,在选用劳动者时,客观上也存在用人风险。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结合其过失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形进行合理认定。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看,法律上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追偿权,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其中,劳动者只是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成果获得报酬,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受者,完全享受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营业利润,更应承担主要的经营风险。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具有权利义务上的非对等性,因此不应简单适用民法和侵权责任法。若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即让劳动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显然并不公平。因此,对于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将相应的裁量权交由裁审者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裁审者通常是据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的工作性质、薪酬待遇、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决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实操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完善规范的规章制度,结合经营活动特点规范业务流程和员工岗位职责,避免因制度漏洞出现经营风险。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合规意识培训,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发生员工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除应第一时间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外,也应及时对员工的过错行为和经济损失情况进行有效的证据固定。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应加强对单位规章制度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提高业务水平,避免因重大过错导致单位产生经济损失从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