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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丨员工严重违纪行为企业不及时处理?后果可能很严重!

 

固法观点

 

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权行使期限应当成为一个适用规范,当解除权条件时成就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超过一定合理期限用人单位仍未做出解除决定的,劳动者有理由认定用人单位不会再行使解除权。因此,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严重违纪时,应当及时查证核实,最迟在一年内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保险起见,用人单位最好在半年内行使解除权更为妥当和安全。

 

 

案例分析

 

案例1:在“蔡某某、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审法院查明,建隆公司提交的《考勤汇总表》《工资表》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蔡某某在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11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6月28日各旷工1日,累计旷工4日。蔡某某在2021年3月5日至3月14日工作期间又存在不在岗情况。综合考虑蔡某某的表现及其之前的旷工行为,建隆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蔡某某认为,在2019年及2020年建隆公司两次对其最后警告的间隔超过11个月,且2020年的最后警告超过9个月的情况下,建隆公司才在2021年3月15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已经丧失了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及时合理性。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建隆公司与蔡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并未超出合理范畴和合理期限。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出处:(2022)粤01民终1640号

 

案例2: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工务段与季某劳动争议”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如果权利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则形成权灭失。季某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一审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兖州工务段于2018年12月11日收到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季某于2019年1月16日回单位上班,兖州工务段于2019年7月22日以季某曾于2018年11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季某解除劳动关系,兖州工务段以此为由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已超过合理期限,系违法解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出处:(2021)鲁04民终400号

 

案例1与案例2都是在民法典生效后判决的,在案例1中广州市中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只要不超过一年都属于合理期限,这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一致。而在案例2中山东省枣庄市中院则作出与广州市中院相反的判决,两个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权行使是否适用民法典有不同理解。

 

 

法理分析

 

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其行使与否取决于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当出现合同解除情形时,允许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得以确定和稳定。解除权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地享有该权利,特别是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对正当合理信赖的保护,解除权人不得滥用解除权,这可以避免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有必要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设置合理期限进行限制,超过合理期限,解除权消灭。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时效制度可以看出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从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上看国家还是鼓励早日行使权利,不积极行使的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除了惩罚违规的劳动者之外更重要的是起到一个预防的作用,用人单位越及时处罚违规者预防作用越明显,否则该制度会如同一纸空文,不能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有目的。用人单位长期不行使单方解除权,但仍允许其行使该权利,会使劳动者一直存在不安定感,这不利于劳动者的生产生活,对劳动者也是不公平的。

 

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纪律,多长时间做出处罚合法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劳动关系有别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本质上也属于解除权。如果放任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均可溯及既往地行使该项权利,将会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处于不确定的被动状态,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违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合理信赖,建议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权的行使宜进行合理的期限限制,最长不超过一年。

 

 

实操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严重违纪解除权行使期限,同时,建议对其他处罚也设置不同的处罚期限,对一般违纪行为的处罚期限应该相对缩短。

2、用人单位规定的员工严重违纪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不可过长,最长不可超过于一年,也不可过短,最短不少于半年。为保险起见,以半年为限较为适宜。

3、解除权计时日期有“劳动者犯错误之日”、“知晓劳动者犯错之日”与“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日”,这些并不一定必然是同一日,最好以“知晓劳动者犯错之日”为准。

4、对超过用人单位规定或者按惯例严重违纪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应当更加慎重和严格,以免构成违法解雇,否则,不仅会输官司,还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5、用人单位如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应尽快进行处理,否则取证机会消失,或者即使证据充足,却因处理时间“超出合理期限”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6、虽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慎之又慎,但也不能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忍而不发。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行使解除权以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