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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国补贴条例》与《实施细则》:赴欧企业应谨慎应对的申报义务

     2023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外国补贴条例》(the 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 FSR)正式生效,该条例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开始施行;2023年7月10日,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外国补贴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并将于2023年10月12日在全欧盟适用。

  《外国补贴条例》主要针对非欧盟成员国提供的政府补贴,意图削弱赴欧企业因政府补贴对欧盟境内单一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旨在促进欧盟市场在投资并购交易和在欧公共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该条例的出台与生效,也是欧盟对外国企业在欧投资及经营活动收紧监管的表现之一。

  本次《实施细则》的正式通过,也是为《外国补贴条例》的具体施行提供了明确配套规定,对赴欧企业准备申报提供详细指引。

  了解外国补贴监管条例,明确具体申报义务及相关风险,对中国赴欧企业而言具有现实意义,可更好地帮助中国赴欧企业减少遭受执法的风险。

 

      必要性:欧盟补贴监管

      对中国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1.监管范围广泛

  根据欧盟现有相关法规规定,欧盟对“外国补贴”趋于宽泛理解,指:当第三国直接或间接提供财政资助,使在(欧盟)内部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受益,且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限于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行业时,(该资助)应视为存在外国补贴。其中,《外国补贴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公共机构、可归因于国家的外国公共实体或私营实体,均可被认定提供财政资助的主体。根据该规定,意味着国企、具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基金等均可能被认定为提供补贴的主体,从而落入监管范围。

 

      2.受监管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经欧盟委员会查实认定相关财政资助属于外国补贴,且对国内单一市场造成了扭曲性影响的,则欧盟委员会可针对该企业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a.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下,提供对扭曲国内市场的外国补贴所获得或支持的基础设施的准入,包括研究设施、生产能力或基本设施,除非欧盟立法已经规定了这种准入;

       b.降低能力或市场占有率,包括暂时限制商业活动;

       c.不进行某些投资;

       d.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下,对利用外国补贴获得或开发的资产(对外)许可;

       e.公布研发成果;

       f.剥离某些资产;

       g.要求企业解散有关的集中行为;

       h.偿还外国补贴,包括按照欧盟委员会第 794/2004号条例(20)规定的方法计算的适当利率;

       i.要求相关企业调整治理结构。

 

      3.监管形式与申报标准

监管形式

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
(事前审查)

以下并购交易在完成申报审查前,不能完成交割(《外国补贴条例》第三章第20条):

1.合并企业、被收购企业或合资企业中至少有一家在欧盟成立,且在欧盟的总营业额至少为 5亿欧元;

2.企业在签订协议、宣布公开竞标或收购控股权之前的三年中,从第三国获得的财务捐助合计超过5000万欧元

公共采购
(事前审查)

如一项欧盟公共采购程序达到以下条件,应当向欧盟委员会申报审查:

1.采购金额达2.5亿欧元;

2.经济运营商,包括其无商业自主权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如适用)其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参与同一投标的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发出通知或(如适用)更新通知之前的三年内,在每个第三国获得的财政捐助总额等于或超过400万欧元。

欧盟委员会依职权
(事后审查)

欧盟委员会可对一般商业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

 

      4.《实施细则》要求

      《实施细则》对在申报时企业应当披露的财政资助种类和信息进行了明确,包括了以下内容及标准:

       a.如属于很有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申报方需提供过去三年内集中方所获单笔金额在100万欧元以上的补贴的详细信息;

       b.对于其它外国补贴,申报方仅需提供过去三年合计提供4500万欧元以上补贴的国家在过去三年内提供给申报方的单笔金额在100万欧元以上补贴的基本情况。

  《实施细则》免除了申报方就特定类型财政资助提供摘要信息的义务:

       a.特定税收措施及税收减免,包括例如,税款和社保缴款递延、税收豁免和税务假期、为避免双重征收而给予的税务减免等;

       b.日常经营中以市场条件提供或购买的商品和服务;

       c.单个项目数额未达到100万欧元的财政资助。

 

       中国企业应对建议

  对于已经在欧盟境内设立企业,或计划在欧盟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有必要加强关于欧盟补贴监管活动的关注,实时了解监管执法情形,明确具体申报条件与信息披露要求,做好必要的申报准备或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准备。具体建议:

      1.结合《外国补贴条例》与《实施细则》,检索企业自身的财政来源情况,判断是否可能落入“外国补贴”范围;

      2.如存在申报可能性的,应当提前梳理必要信息披露框架以及明确落入相关监管范围的资助数额,结合《实施细则》落实申报准备;

      3.建立沟通框架。在应对可能的执法部门调查及询问前,企业应当建立合适的对外沟通框架与商讨计划,有力应对可能的质询,明确申报必要性及信息披露范围;

      4.建立合规框架,系统性识别企业日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可能构成《外国补助条例》中的财政资助,区分资金性质,从根源避免落入不公平竞争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