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冲动是魔鬼2.0丨提出辞职后到底还能不能反悔?

固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同意接受撤回意思表示的除外。故此,撤回辞职申请的意思表示应在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之前或之时到达用人单位,否则不发生单方面撤回的法律效果。

 

案例分析

 

于某于2015年10月12日入职某融资租赁公司,担任风控部副部长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20日于某通过钉钉系统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辞职信,载明“本人进公司近六年,看着公司一步步发展壮大,从混合制企业演变成如今的国企,最近由于公司更换了新的总经理,性格暴躁,本人经常受到无故的指责和指桑骂槐的人身攻击,甚至受到被扔矿泉水瓶这样的武力威胁,无法再适应这样的工作环境,申请离职。” 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于某发送离职证明,认为经核实于某辞职申请中内容不属实,但公司同意其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8月23日,同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于某提起仲裁,要求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解除权为一种形成权,即以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销,但对方同意接受撤销意思表示的除外。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因此劳动者申请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出具离职证明只是办理离职手续的一个程序,不影响解除权的实现。于某已经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钉钉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明确表示要申请离职,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因于某辞职而解除,除非公司同意其撤销离职申请。故于某要求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故驳回了于某的上诉请求。

 

案例出处:(2022)粤01民终13992号

 

法理分析

 

民法意义上的形成权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目的在于建立、确定、变更或终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1形成权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建立、确定、变更或终止的效力,相对人赞同与否,不影响其行为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常见的几种形成权的形式,包括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等。

 

民法赋予特定民事主体以形成权,其目的就在于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关系是否要发生变动,如果要变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变动的效果,相对方只能被迫接受该变动的后果。2形成权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赋予了权利人单方形成的权利,但为了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形成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行使期限、行使方式的要求。另外,为了保障相对人必需的前瞻性,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可撤回,除非撤回的意思表示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之时到达相对人。

 

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其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但同时,为了平衡用人单位的可预见性以及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预告解除权的行使同样具有不可撤回性。即,只要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该通知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状态即告成立,劳动者单方收回辞职通知并不产生撤回辞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当然,如果劳动者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前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时,该撤回行为具有效力。

 

[1]《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德]卡尔 ·拉伦茨 曼弗瑞德 ·沃尔夫著,孙宪忠译注。

 

[2]《形成权理论初探》,汪渊智,《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实操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1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通知后,若对该员工已无继续留用意向的,应及时作出回应,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期限,并及时通知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并着手招聘新员工,避免因未办理离职手续、继续排班、发放工资等行为而被认定为对劳动者辞职的相关事宜进行变更,以致于被认定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2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要求撤回辞职通知的意思表示后,亦应当及时对该等意思表示进行答复,若用人单位对该员工无继续留用意向的,应及时明确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若用人单位有继续留用员工意向的,亦应当及时同意员工的撤回申请,对员工辞职的意思表示进行变更,以避免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3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应完善公司的入职、离职制度,规范梳理离职流程,及时对员工的离职申请以及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并应保留相应的书面凭证,以作为处理后续争议事项的依据。

 

对于劳动者而言:

1

基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形成权的法律性质,建议劳动者在辞职时向用人单位发送“辞职通知”而非“辞职申请”,且辞职通知中应谨慎使用“请批示”、“请批准”等内容,以减少被认定为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非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风险。

2

劳动者在发出辞职通知前应审慎考量,尽量避免因一时冲动、考虑不周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如劳动者在发出辞职通知后,确需撤回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3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辞职时需通过电子办公系统提交申请。在此种情形下,建议劳动者可同步向用人单位发出纸质的辞职通知,即便用人单位未审批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劳动者在发出辞职通知的30日后,仍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