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挖人公约》的垄断风险:市场监管总局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
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约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等四家生猪养殖企业。
2023年6月20日,牧原、温氏、双胞胎、正大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约谈会要求,四家企业要高度重视《互不挖人公约》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一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抓好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二是深刻吸取教训,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全面自查自纠。三是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合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
互不挖角协议的垄断风险分析
互不挖角协议通常指的是经营者之间达成合意,约定互相不雇用对方的员工。在当前的企业竞争当中,人才已经构成了企业竞争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人才将很大程度地促进企业发展,尤其是一些科技型企业及技术型企业。为此,许多公司会采用各式各样的方法来留住此类人才。然而,某些企业却采用了与其他经营者签订禁止雇佣本公司员工的协议,变相阻止本公司员工转投行业内竞争者。
在国际范围内,“互不挖角协议”的性质早已引发过热烈讨论与判断,为此也产生过影响重大的诉讼案件,更有国家出台人力资源相关政策,约束该性质协议的产生与适用。
早在2011年,谷歌、英特尔以及Adobe的员工曾发起联合诉讼,指控前述公司通过非法密谋,达成互相之间不挖对方墙角的协议,以此压制员工薪水,阻止他们在高科技公司之间合法流动。原告方代表6.4万名相关员工发起诉讼,并索赔高达30亿美元。最终该项诉讼以和解告终,苹果、谷歌、英特尔及Adobe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4.15亿美元作为赔偿。
美国司法部也曾就同一问题对大型高科技公司提出控诉,认为这些公司达成的互不挖角协议违反反垄断法,消除了人才密集型产业市场的竞争,对员工寻求更好地工作机会形成了实质性阻碍。到了2016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一份《人力资源领域反垄断指南》(“《指南》”),《指南》明确指出,孤立的、与任何商业交易无相关性或对某商业交易而言并非必要合理的“互不挖角协议”均属于“本身违法”的协议。
而对于我国国内的“互不挖角协议”性质判断上,本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要求重视并改正《互不挖人公约》签署之问题的实践,也是国内行政执法层面对“互不挖角协议”性质作出的一次重要指向,对于企业判断此类协议是否造成垄断风险作出了明确指引。
判断“互不挖角协议”如何产生垄断风险,如何适用反垄断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分析:
1
互不挖角协议影响的市场类型;
2
签订该协议的双方是否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3
互不挖角协议的性质。
1 互不挖角协议影响的市场类型
“互不挖角协议”主要影响的是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具有不同于传统产品市场的特征,该市场存在许多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匹配”的因素,这将提高劳动者的搜索成本,增加劳动者的惰性,进而强化用人单位的市场力量,使劳动力市场比产品市场更容易形成垄断。在一个名义上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如果劳动者承担着金钱或非金钱上的工作变动成本,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力拥有买方垄断力量。1
用人单位同意不招揽、雇用或招聘彼此的劳动者,即代表了放弃对劳动力的竞争,这一行为无论从从劳动者角度,抑或是市场竞争角度,均是严重打击了公平发展的可能性。因而将劳动力市场也引入反垄断视野下的考量范围,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1] 张素伦:劳动力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私法前沿专题
2 签订该协议的双方是否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判断“互不挖角协议”内容本身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同时,关注协议签订者,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角度。
协议双方应当符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如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关系,或两企业属于关联方、存在控制权关系等的企业,则签署“互不挖角协议”未必必定构成反垄断意义层面的违法。
3 互不挖角协议的法律适用
依照现行《反垄断法》规定,互不挖角协议可能构成的是横向垄断协议,现行法律规定虽未明确针对此类协议进行特别指明,但是可以通过《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进行连结。
而在许多实践中,企业间订立此类协议也可能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促进技术改进或产品研发等,即企业可能可以通过自我证明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来摘除自身的垄断认定;然而,即便如此,签订此类不竞争条款,也需要排除对劳动者的流动限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脱敏时期,也不应当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行动对劳动者进行制裁或限制,否则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实施了垄断行为。
结语
企业在签订诸如“互不挖角协议”等具有不竞争性质的文本时,应当格外注重协议内容背后所可能引发的垄断风险,做好文本审核及风险评估;此外,作为执法风向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或调查公示值得关注,可以为相关企业行业带来重要的指引;必要时,也可向反垄断律师寻求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