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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如何处理?

固法观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签订了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当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劳动者拒绝延续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相关司法判例,虽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期满,但并非劳动合同的法定自然延续,若用人单位在延续的服务期内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可能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

 

案例1: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医院与邹仁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中,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劳动者经劳动合同终止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支付违约金。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协议第三条“双方的特殊约定”第4款约定:“培训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积极工作满捌年,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履行对被告的专业技术培训义务。但被告服务期未满而不再与原告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关于服务期8年的特别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例出处:(2021)川1102民初3700号

 

案例2:根据“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承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双方签订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第八条还约定,崔某在职期间由公司出资对崔某进行的专业培训,均约定服务期限五年。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11月28日,崔某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3505.75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出处:(2012)杭西民初字第294号

 

法理分析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又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时,就存在两个期限一致或不一致的可能性,于是就产生了不同状况以及不同的法律后果:

 

(1)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也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双方不会产生法律纠纷,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2)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一般情况下,既然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服务期先于劳动合同期届满,一般也就不存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情况。但是,同样可能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本人不赞同服务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的观点。因为按这种观点,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必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了。

 

(3)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

 

这种情况下,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延长,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期满,但双方应当续签劳动合同期至服务期满。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放弃剩余服务期的权利,劳动关系终止。此外,服务期的约定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延长服务期。但是,劳动合同期满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延长服务期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对服务期没有特别约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但对服务期没有特别约定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比例支付违约金。虽然有此规定,但是实务中存在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劳动者决意解除劳动关系,服务期并不一定能达到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就能留下劳动者为己所用的效果。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动辞职,却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的,实质是在通过自己的过错行为“逼迫”用人单位辞退他,此时劳动合同以及服务期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过错在劳动者一方,不能免除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

 

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而被迫辞职,比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合同以及服务期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过错在用人单位这一方,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点。

 

实操建议

 

用人单位而言,根据服务期长短采取相应的对策:

 

1

当服务期等于或短于劳动合同期的,约定双方提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

2

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的,为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可以签一个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的,劳动合同自然延续至服务期满。

3

为保证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不满意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需要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约定劳动合同到期时有权放弃剩余服务期。

 

劳动者而言,在用人单位对其提供专项培训服务而需要约定服务期,而本身并无意在该企业长久劳动可能提前离职,就要考虑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成本是否能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