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细化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基本案情
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江都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建典公司)是重庆市丰都县内仅有的两家商砼生产企业,两公司为避免展开价格战于2019年4月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分配商砼方量和销售利润的协议,此后双方互派人员到对方企业现场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对江都公司、建典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启动调查,认定两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销售价格、分割商砼销售市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对江都公司(对建典公司另案处理)作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共计12149260.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江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都公司的诉讼请求。江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均属于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约定价格变动幅度、采用标准公式或算法计算价格的、未经协议方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亦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约定划分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亦构成“分割销售市场”。江都公司和建典公司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并予以实施,直接导致所在区域没有价格竞争,明显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效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江都公司的行为定性准确,作出程序合法,处罚结果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分析当事人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固法观点
横向垄断协议:指生产或销售过程总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具体形式包括:
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联合抵制交易;
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案细化了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判断,对如何根据法律条文判断具体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横向垄断行为作出了指引,对企业具有重要预警作用。需要突出说明的是,相较于法条规定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内容,本案中更是指出:
1
约定价格变动幅度、采用标准公式或算法计算价格的、未经协议方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亦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
约定划分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亦构成“分割销售市场”。
除了列举式确定横向垄断协议形式,《反垄断法》也对例外情形做了规定。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需要达成价格、市场、生产或销售数量相关的协议的,需满足(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6)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等条件,才可能以此排除横向垄断嫌疑,降低垄断风险。
可见,鉴于横向垄断协议在垄断行为中属于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其直接限制横向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并往往带来价格上涨、产量下降等市场损失,故从风险管理角度,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当做适当扩大理解,充分分析行为背后的本质含义,判断是否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