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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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混同的用工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固法观点

法人人格混同时,劳动者与混同下的多个用人单位可能同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会出现“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发生人格混同的多个用人单位均会被认定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并共同构成劳动争议中的法律责任主体,需共同向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案例分析

2011年3月23日,汤某与蓉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汤某担任公司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蓉光公司每月向汤某支付工资并为汤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月6日,蓉光公司作为出资人与另七家公司合并为泰客司公司,汤某所承包经营的出租车特许经营权也转到泰客司公司名下,此后,泰客司公司、蓉光公司与汤某并未变更《劳动合同》,而是由蓉光公司与汤某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蓉光公司未与汤某续约。汤某遂提起仲裁要求蓉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员会超期未审结,汤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蓉光公司、泰客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认为,蓉光公司系泰客司公司股东,蓉光公司与泰客司公司高管人员有重合,存在人事混同;其所出具的《关于签署〈新车续包征询意见书〉的通知、落款系泰客司公司,盖章又是蓉光公司,《新车续包征询意见书》系蓉光公司名义出具,存在管理上的混同;在收取驾驶员规费时,收费人员是蓉光公司员工,收据又加盖了泰客司公司的公章,存在财务上的混同。对于蓉光公司与泰客司公司以上混同情况,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无法区分。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蓉光公司与泰客司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二公司应当共同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

 

案例出处:(2017)川01民终1406号

 

 

法理分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有自己的名称、独立的组织机构、住所、财产及经费。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了“否认法人人格”,即认定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发生混同。

 

目前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混同并无明确的定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为“《九民纪要》”)规定,在民商事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公司是否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其中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最主要表现,同时还需综合考虑人员、财务、业务方面是否存在混同。相应地,在公司与股东被认定为人格混同时,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虽未对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进行明确定义,但基本明确了在民商事领域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及其对应的法律后果,但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并未有相关规定。从劳动法角度看,一旦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即意味着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为多个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了多个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收取了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均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要求,构成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该等用人单位均应认定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而一旦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理论上该等用人单位均应对劳动者承担独立的责任,但基于该多个用人单位因为人格混同而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因此在用人单位责任承担上,该等“多个法人”应共同构成“用人单位责任主体”。至于该等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应承担哪种责任(如全部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多个用人单位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混同行为,导致其独立人格被否认,由该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更为合适。但“连带责任”的设定需要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起诉时应将该多个用人单位均列为用人单位,并要求该等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实操建议

法人人格混同下并不会减少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相反,基于管理混乱以及由此导致的用工管理不规范,用人单位会承担更多的用工风险(如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导致需自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等),劳动者亦会因为用人单位管理混乱而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基于此,我们建议:

1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明确实际用工主体,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发放工资待遇等。如基于实际用工情况,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公司的业务,建议可签订借调或派驻协议,明确用工主体并未变更,相关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主体仍由原单位负责,但可以委托成员单位代为发放工资。

2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规范,可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明确实际用工主体,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以免因人格混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的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