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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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引|协议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性质区分

固法观点

在广东地区(深圳除外),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属于续订或变更,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选择采用协议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存在较大风险被认定为续签原有合同,而非变更原合同。

 

对于个别地区而言,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北京、山东省、浙江省规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即构成劳动合同续订;而江苏省、深圳、郑州、合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超过六个月的,构成劳动合同续订。因此,个别地区应当参考各自地区标准执行。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周某于2013年11月1日到逸臣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零售经理,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购买社保,周某离职时间是2021年1月8日。周某和逸臣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1日,周某与逸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31日,第一份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2019年11月1日,周某与逸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第一份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逸臣公司在2021年1月8日向周某支付12493.75元,在2021年9月1日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向周某支付53413.75元。

 

该案诉至一审,关于周某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均是双方达成的一致合意,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确认第一份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系对原劳动合同条款的延续。续签《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的时候,周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向逸臣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周某要求逸臣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就同样问题,法院认为:周某主张逸臣公司没有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在此期间已经通过《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的形式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周某该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出处:(2022)粤01民终6298号

 

案例二:

 

曾静2017年10月30日入职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查,双方共计签订三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第二次于2018年1月2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日止,一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展一年;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合同期满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曾静继续为公司工作而公司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原告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公司指定期限为准)。本条款规定的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直至公司通知终止时为止。

 

曾静提出公司应向其支付2020年2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第二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受限制。该条款的实质系在曾静未提出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续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在曾静未提交证据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出处:(2021)粤0304民初44088号

 

法理分析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法定延长的规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可以认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因是法定的,除了法定情形以外不应当肆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本条的规定也主要用于防止用人单位为规避在与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如若承认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有效性,实践中将出现大量用人单位利用劳资地位的不平等性强制要求员工与其协议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形同虚设。

 

实操建议

 

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系统化劳动合同管理,提前做劳动合同到期预警,并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尽早与相关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最大程度防范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结合用人单位所在地法律法规谨慎选择延期或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若因为突发情况或其他任何原因,需延长员工用工的,仍需结合当地司法口径,慎重判断能否采取与员工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操作,如北京、山东等地,建议用人单位慎重通过协议方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否则将直接构成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从而在延长期限到期后需依法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便对于部分地区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额外注意六个月的期限,超出期限的仍然会被认定为属于续签而引发后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