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混凝土生产行业再出罚例:21家生产企业合计罚款1.7亿元

2023年11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中显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对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分别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2%~5%的罚款,合计174083801.02元(约1.74亿元)。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本案除了案涉企业多、处罚金额大之外,本案因一起刑事案件1而引发,案涉企业通过成立行业协会,以抱团联合、集体抵制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认定案涉企业的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后,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发送了《司法建议书》。根据这一线索,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这起建材垄断案进行立案调查。

 

[1] (2020)浙01刑终720号判决书

 

垄断行为实施主体:

案涉21家企业均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由于商品混凝土对供货时间、运输半径等特殊要求,杭州市萧山区的商品混凝土基本由上述21家企业供应,因此上述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垄断行为实施形式:

成立行业协会,为实施垄断行为奠定基础

2016年年中,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改变上述状况,案涉企业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韩某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市场份额较大的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案涉企业)法定代表人、杭州市建筑协会混凝土分会副会长蔡某某等人提议成立“萧山混凝土协会”,利用商品混凝土对供货时间、运输半径等的特殊要求,联合全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达到避免竞争、协同涨价、分配市场等目的。2016年9至10月,多个案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会议等形式多次召集杭州市萧山区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负责人进行商议,达成成立行业协会、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以及由协会统一分配市场份额的口头协议。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2016年11月,在协会筹备、产能摸底工作基本结束后,案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人到台州市大陈岛召开会议,确定了各企业的配额,统一公布并由各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会后,案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多次统一提高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

 

同时,案涉21家企业以地域划分成立两家销售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进行统一分配。原协会筹备组成员转为工作人员,制定了商品混凝土销售的规定细则,由2家销售公司股东会讨论确定“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2000方以上的业务必须上报销售公司、不能私下扩大产量、违反规则要罚款等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处罚后果

对当事人分别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2%~5%的罚款,合计174083801.02元(约1.74亿元)。

 

固法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了案涉企业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

 

水泥、混凝土等建材产品的由于同质化程度较高、销售范围有限,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竞争普遍较为激烈。相应地,也较容易出现竞争对手之间自发或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协同涨价、限制产销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事实上,早自2019年起,便不断有混凝土、建材等相关行业的垄断处罚案件公告,地区遍布全国,其中也有数起案件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最高院的典型案例,包括了2022年7月福建7家混凝土企业垄断案被罚金额1583万元;2018年8月延安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案被罚金额492万元;2020年杭州13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被罚金额747万元;广东省茂名市19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等。其中,2021年查处的江西丰城混凝土垄断案罚没金额高达2.855亿元,为当前建材行业反垄断处罚记录之最。

 

本案的处罚结果公布,相关行业企业有必要引以为鉴,尤其是某些分散型发展行业、行政监管较为宽松、销售半径有限的行业企业,在企业间沟通行业发展计划时,应当着重分析垄断风险,合理化经营方针,避免由此引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案例参考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