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那么,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也完全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因为未经民主程序必然无效?全国各地对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判定有效或无效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同时存在,但我们还是建议企业一定要重视民主程序,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而不履行民主程序。若确有未经民主程序而导致规章制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也要以规章制度本身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而有效据理力争。
案例分析
案例1:
在“姚某某诉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一案中,上诉人主张:吉列公司的员工守则未经过民主程序,公司亦未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上海一中院认为:上诉人姚某某已签署确认收到并声明愿意遵守《员工守则》。现姚某某主张该守则未经民主程序而不得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难予采纳。《员工守则》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将过错行为的等级划分为A、B、C三等。姚某某不如实记录数据的行为乃不诚信行为,符合《员工守则》C类第3点过错,吉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案例出处:(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14号
案例2:
在“昆山高晟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刘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涉台)”一案中,苏州市中院和其下级法院昆山市法院均因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而认为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结合事实部分,均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员工的行为属违法解除。本案中,公司虽提供了《员工手册》,也按照该《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刘某做出了相关惩处,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已送达过刘某,刘某已知晓相关规定,故公司以刘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为由对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出处:(2013)苏中民终字第0950号、(2014)昆民初字第3554/3675号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这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基本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立法本意就是要让在劳动关系中本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更多的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从而建立一个劳资双方都能真正认可的制度体系,以便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依据未履行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做出任何决定均不符合程序正义,也难以得到司法的确认。在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未经过民主程序即实施,在劳动纠纷中因无法提供经过民主程序的证据导致败诉。
全国各地对于规章制度是否必须经民主程序的规定存在差异:以厦门市为代表的地区持严格态度,明确规定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以北京、上海为代表地区的指导意见规定在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无效,但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解除劳动关系。广东、江苏、浙江等地虽然也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未民主程序原则上不能作为用工管理依据,但是在地方的指导意见和审判规则中又持宽松态度,即规章制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支持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有效的地方性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案例,代表的只是当地司法机关倾向性意见而并非法律明确规定,这些指导意见和判案导向也会随时发生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规章制度需要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的情况下,为避免因为程序瑕疵而导致规章制度无效,从合规管理及日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建议用人单位还是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否则,造成企业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空缺,或规章制度无效而对员工奖惩没有制度依据。但是,若遇未经民主程序而导致规章制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也要以规章制度本身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而有效而据理力争。
实操建议
1
完善劳动合同,把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写进劳动合同中,如果发生法律纠纷,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因程序瑕疵无效时,可以依劳动合同作为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的依据。
2
民主程序尽可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不能随意简化。既要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履行广泛讨论程序,又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以履行平等协商程序。
3
对于职工参与民主程序主体也就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仅仅征求职代会或工会意见代替经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未经全体职工讨论的规章制度可能被认定无效。
4
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参与讨论的人数,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或生产流程连续不能全部停工参会,不能一个会场或同一时间让所有员工参与的,可采用分时段分会场操作。
5
若用人单位2008年之后制定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可能无效,可以适用2008年之前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罚违纪员工,以此暂时解决未经民主程序导致规章制度无效的问题。
6
一定要注意保留民主协商的证据,在协商过程的纪要里,一定要记录好讨论的内容,并要求参会人员或职工代表签字或签章。人事部门也要将该会议纪要原件存档。
7
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范畴的制度,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及重大事项,无需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如用人单位的印章管理制度、报销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度等。
8
有些制度可能介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企业自主经营之间,是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需要慎重考虑。比如年终奖制度、交通费补贴制度是否企业自主权尚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