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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第三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称“解释”)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本解释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3个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中的合理内容(该3个司法解释自本解释实施之日废止),并根据审判实践新增了较多规定,对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以及确保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亮点有:

 

明确定罪标准。解释新增“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的规定,确立了在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时,应按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强调行为目的以及实际是否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新增的该款规定,对过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开犯罪到底属于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的争议将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新增税管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规定。解释规定,对积极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并有效合规整改的行为人,给与从宽处理甚至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推动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视,而且也是国家对保护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上调量刑标准。解释第2 条将“逃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2002年的5万调整为10万,并明确“数额巨大”的金额标准为50万元;第8条将“骗取出口退税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2002年的5万以上调整为10万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500万元以上;第11条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调整为10万、50万及500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以下简称“《诉前保全意见》”)

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解释的发布,对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推动诉前保全制度的建设以及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亮点有:

 

明确由法院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诉前保全意见》第8及9条规定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可由法院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如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追索的是赡养、抚养、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或者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以及见义勇为情形下的损害赔偿,法院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等额担保;同样地,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时,人格权即将或正在受到侵害等情形下,法院亦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等额担保。该规定不仅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减免担保数额提供了操作指引,而且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滥用“自有裁量权”的空间。

 

明确申请保全的线索要求。《诉前保全意见》第10条细化规定了何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线索”的具体要求,如对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线索的具体要求,如不动产应提供房地产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或者产权证号等,如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储户姓名、开户行以及账号等。该规定不仅为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与方向,而且也间接提示当事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应注意收集交易相对方该等信息,以确保自身利益。

 

明确不得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诉前保全意见》第15条列举了法院不得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特殊情形,如被保全财产是被申请人及其所抚养和抚育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费用的,或者是农民工个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或金融机构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等。该规定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同时,也综合考量了特定主体的权益,以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