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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2020年9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印发实施《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下称“《指南(2020年版)》”),为经营者从事反垄断合规起到了积极的引导效果。

 

为贯彻落实新的《反垄断法》,进一步增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经营者建立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营造崇尚公平竞争、践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指南(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年3月21日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计42条,包含总则、合规管理组织、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合规激励、附则六个章节。相比《指南(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在反垄断合规管理治理体系、明确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引入合规鼓励制度等方面均给出了详细指引,并引入参考案例说明,对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起到进一步引导作用。

 

对于《征求意见稿》,小编梳理本次修订关注要点如下,以供参考:

 

关注点一

细化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2020年版)》主要为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机制提供了一个框架性指引,《征求意见稿》则为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切实可操作的具体建议,并通过大量的案例列举来指导企业应如何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1

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反垄断合规治理结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经营者根据市场竞争状况、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风险要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经营者可以从自身经营范围、治理结构、业务规模等情况出发,制定适宜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大型经营者通常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合规管理制度,中型、小型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自身发展阶段和能力相适应的合规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两个参考案例,作为大型企业和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的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治理结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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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 

制定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成立反垄断合规委员会,开展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并建立合规培训、内部举报、合规追责等机制。可成立反垄断合规专班,明确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各项业务领域的反垄断合规第一负责人,并由法务部作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度的落实。

2

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的企业

如已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为节约合规成本,可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中设立专门的反垄断合规专业部门,负责制定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和监督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2

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治理体系搭建

《征求意见稿》通过划分各部门的权责完整勾勒出反垄断合规治理框架:鼓励经营者建立由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业务及职能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其中,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审计、法律、内控、风控、监察等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一般由合规治理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成。本次修订也就合规治理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业务及职能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分别进行了列举,并通过案例明确说明完整的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第一道防线、合规管理部门是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第三道防线”

 

3

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征求意见稿》在“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章节,除了保留《指南(2020年版)》中已有的合规培训、合规奖惩、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还特别增加了大量内容。

 

《征求意见稿》为企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供了更为完整、具体的操作建议,包括建立反垄断合规审查、合规咨询、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承诺和保障、合规奖惩、合规内部监督、合规外部监督、合规管理评估与改进等机制

 

关注点二

明确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

相比《指南(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对如何识别和避免实施合规风险行为作出了更为细致的指引,并引入大量参考处罚案例,帮助企业理解具体合规风险。

 

1

全面提示反垄断合规风险

《征求意见稿》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以及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关垄断行为等合规风险全面阐释,汇总详细列举,其中大部分均与《反垄断法》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所规定的违法垄断行为一致,也新增细化了关于竞争性敏感信息的定义、变相实施转售价格的具体行为、经营者集中“抢跑”行为认定等。

 

1

关于竞争性敏感信息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通过交换敏感信息达成垄断协议。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竞争性敏感信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提醒经营者应当避免和竞争对手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竞争性敏感信息即: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生产经营行为的信息,具体包括价格、成本、销量、库存量、交易条件、客户明细、销售范围等信息

 

2

变相实施转售价格的具体行为

相比以往直接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等方式限定转售价格,《征求意见稿》对于变相实施转售价格限制的行为作了风险提示,具体包括:

a.借助惩罚性措施,包括延迟供货、停止供货、减少供货数量、降低供货品质、取消授权资格、扣减返利、罚款等形式;

b.通过激励性措施,包括返利、折扣、补贴等形式;

c.或者以“建议价”“指导价”为名,实质上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

 

3

经营者集中“抢跑”行为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申报经营者集中后获批前不得“抢跑”,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示了可能被认定为提前实施集中的几种“抢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前完成股权登记变更手续,提前参与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合作,提前办理合营企业营业执照,提前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对外招揽业务、谈判、签订合同,提前与其它合资方或合营企业团队开展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业务合作,提前交换敏感信息等。

 

2

完善风险提醒内容

因垄断违法还涉及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本次《征求意见稿》建议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级别岗位的合规风险差异,定期开展风险测评,对高、中、低风险人员分别进行风险提醒,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

 

1

高风险人员

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管理人员、销售部门人员、知晓竞争性敏感信息人员等可能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接触的人员,采购部门人员、商务部门人员、市场营销部门人员等可能与上下游经营者接触的人员,以及承担定价决策、对外投资决策和负责具体实施的人员;

2

中风险人员

主要包括生产部门人员、研发部门人员等与其他经营者接触较少的人员;

3

低风险人员

主要包括后勤部门人员等一般不与其他经营者接触的人员。

 

 

关注点三

引入“合规激励”机制

 

2023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首先引入了“合规激励”的安排,即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违法实施集中行为时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了“合规激励”章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合规激励制度,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视,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这也与国内目前正在实行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安排具有一致性。具体而言,适用以下几种激励情形:

 

1

调查前合规激励

企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前已经终止涉嫌垄断行为,涉嫌垄断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竞争损害的,执法机构可以将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作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及时改正或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考量因素,酌情不予行政处罚

2

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开始调查后,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视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给予中止调查

3

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开始调查后,经营者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申请宽大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视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在宽大范围内适用较大减免幅度

4

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基于企业积极建立或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提供参考的角度来说,《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更为细致和全面,也更具有实操性,有利于促进、指导企业更规范地建立、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另外,《征求意见稿》引入的“合规激励”专章,无疑是对经营者积极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极大鼓励,不仅有助于推动经营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更能从源头上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社会引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