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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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执行劳动争议判决款项时公司是否可以代扣个税?

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后,用人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往往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使得实际支付金额与生效判决书确定金额存在差异,从而再次引发争议。现阶段,关于上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固法律师留意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生效判决对该问题进行指引,可作为类案进行参考。

 

案情

 

 

陈某诉某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两审法院审理终结,生效判决要求A公司向陈某支付工资和双倍工资差额。在强制执行过程中,A公司请求法院从执行标的款中扣除代扣代缴税金12864.61元。

 

 

法院观点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有权代扣代缴陈某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的个人所得税。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予以免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案A公司作为涉案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人,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故华瑞公司代扣代缴陈某个人所得税,于法有据。A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应视为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组成部分,其代扣代缴的税款12864.61元应在执行金额中予以扣除。

 

 

固法观点

 

执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款应当抵扣执行款。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抵销行为,而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本质以及代扣代缴的法律性质而推导出的结论。如此认定,不仅在法理上有据可循,在实践中也能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减少国家税收损失的同时又避免了讼累,为企业减轻负担,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两难困境,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