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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离职员工到底能不能拿到年终奖

人民法院案例库自2024年2月起正式上线,收录了大量典型劳动争议类权威案例,对争议解决及企业用工有一定的参考示范价值。本栏目将从中精选出高质量案例进行分享,本期的主题是“离职员工是否仍可享受当年度年终奖”。

 

 

案情介绍(指导案例183号)

 
 

房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房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2017年,公司在组织架构调整中撤销了战略部,房某的岗位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未果后,同年12月29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的员工不能享有。据查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房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向其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经仲裁、一审后最终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于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而导致的,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可以认定房某在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职责,公司关于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房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的诉求。

 

 

固法建议

 

 

 

1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等发放规则。

年终奖发放规则的制定应当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且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年终奖发放规则与公司业绩、员工绩效表现等挂钩的,应尽量量化指标。同时对于不符合发放规则的劳动者,应保留能够证明该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等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的证据。

即使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在取得年终奖发放时间前离职的劳动者无法享有年终奖,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该约定也有可能因违反合理性原则,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