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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能变更理由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进入劳动仲裁后,才意识到此前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不够充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情形的,是否能够成为支持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我们一起看看本期的案例。

 

案情介绍(指导案例180号)

 

2016年孙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补偿,同时《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10月,某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某无故旷工3天违反《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

 

孙某因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孙某在职期间除无故旷工外,存在代人打卡、谩骂主管及未按照公司规定及时上交营业款项等多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主张其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各持己见,经仲裁、一审后,某公司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该决定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且不宜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否则,将偏离劳资双方所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同时,也违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当秉持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某公司在庭审中另提出孙某在工作期间存在其他违纪行为,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及某公司的陈述,公司在已知孙某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的情况下,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主动提出安排孙某从事其他工作,且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也没有将该行为作为理由。对于某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某公司以孙某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孙某认为系某公司安排其停工并提供刷卡失败视频为证。某公司对是否通知孙某到公司报到、如何通知、通知时间等均没有提供证据,故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因缺少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固法建议

 

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写明了解除的理由,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该通知书送达至申请人时即发生解除的效力。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者诉讼阶段另行主张解除理由的,通常无法被仲裁委或者法院采纳。

2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谨慎决定,做到有理有据,程序合法,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依据及事由,并对该解除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3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纪律后,应多长时间做出处罚处理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可以看出法律不支持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建议用人单位如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尽快进行处理,否则可能错过取证机会或者因难以解释处理时机的合理性而在仲裁或诉讼中遭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