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
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条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为保障各类经营者公平竞争,《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条例》主要亮点
一 审查范围更加全面
《条例》在原有要求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
二 职责定位更加清晰
《条例》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开展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 审查标准更加优化
针对审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条例》要求审查主体对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情形进行系统性梳理,优化完善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
四 政务协调更加完善
《条例》进一步完善例外规定,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等纳入适用情形,规定了比例原则,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协调。
五 审查机制更加健全
《条例》要求需根据政策措施不同情形合理确定审查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六 监督保障更加有力
《条例》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制度机制,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制度落实落地。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通过建设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有效约束政府不当干预市场行为,有利于确保各类要素与资源根据市场规律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
《条例》全文:
文章参考来源:公众号 中国政府网、市说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