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员工未进行离岗体检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如公司与员工协商达成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但员工离职时未经检查,会对协商解除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吗?我们一起看看本期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
案例介绍(参考案例2023-07-2-186-006)
张某为某劳务公司的员工,被派遣至某用工单位担任电焊工。2014年1月13日,张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且某劳务公司已按照协商解除协议书支付经济补偿。2014年3月,张某经医院诊断患病,并于同年12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
张某因而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各持己见,经仲裁、一审后,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有效。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本案中,某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书》并未明确张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张某于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某劳务公司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张某并未放弃对该项权利的主张,某劳务服务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在张某的职业病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
2014年12月10日,张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故张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鉴定结果出具之日终止。
固法建议
1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但各地区法院的观点普遍认为用人单位是否尽到安排检查的义务以及劳动者对于未进行检查是否负有过错,应当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建议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履行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同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3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已经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尽到通知及要求的义务,并在《协商解除协议书》及相关文件中明确劳动者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