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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劳动者未通过试用期考核,能延长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劳动者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表现不理想,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在尽量不增加招聘选人成本的情况下,进一步考察劳动者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一起看看本期的案例。

 

案例介绍(参考案例2024-07-2-490-002)

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间,王某销售业绩为零,某公司通知王某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王某微信回复,同意延长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王某转正,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某公司在2018年12月28日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其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请求。双方经仲裁、一审后,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某公司虽主张王某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的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固法建议

1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即使不超出法定最长试用期期限,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延长试用期协商一致,在实践中仍会被认定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而导致需要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2 试用期满前,在不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期限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的问题,各地区法院的裁审意见存在分歧,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建议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明确告知其试用期的期限以及录用标准,在后续履行过程中,避免随意更改期限以及录用标准。

3 为充分利用法定的试用期期限,达到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的目的,用人单位可考虑在符合法定试用期期限条件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并设置提前转正的机制,使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提前转正,对于未能满足提前转正条件的劳动者则继续观察至试用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