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案例解读丨企业制度规定奖金发放需经过审批流程,有效吗?

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外,一般认为奖金制度属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为尽量实现合理的考核以及规范的管理,用人单位通常会在考核奖励制度中设定相应的评价标准以及考核审批流程。用人单位在制度中规定奖金发放需经过审批流程是否有效,我们一起看看本期的案例。

 

案例介绍(指导案例182号)

彭某在某公司项目投资开发部担任经理。该公司的《奖励办法》规定成功引进项目的,公司将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利润值等因素给与奖励,奖励由投资开发部拟定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

 

彭某履职期间,主导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六个项目,后向某公司提交了奖励申请。直至彭某离职,某公司未发放上述奖励。彭某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应否依据《奖励办法》向彭某发放项目奖励。从《奖励办法》来看,彭某为适格的被奖主体,且成功导入项目,符合该文规定的受奖条件。而某公司作为奖金的设立者,有权设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考核或审批流程。其中,考核标准系员工能否获奖的实质性评价因素,考核审批流程则属于公司为实现考核权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如流程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是否经过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

 

此外,《奖励办法》所设立的奖励不仅应视为某公司基于用工自主权而对员工行使的单方激励行为,还应视为公司与员工就该项奖励的获取形成的约定,公司有义务对员工提交的奖励申请进行核查。

 

本案中,某公司虽主张彭某在存在严重失职行为,项目存在亏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亦未能对不予审核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的行为已损害彭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某公司应当依据《奖励办法》支付奖励。

 

固法观点

1 从该指导案例来看,用人单位在奖励制度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奖励的,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奖励制度中包括相应的考核标准以及审批流程,如审批流程本身不涉及考核评价的标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实质理由仅以审批未完成或未通过为由拒绝发放奖金的,可能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 从奖励制度的设计上,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审批流程与实质性的奖励标准深度挂钩,例如规定需要考核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是否超额完成任务、是否存在失职违规、对项目的参与度与贡献度等,并明确各个审批流程考核的具体内容。

3 除了制度设计外,对奖励发放条件的,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发放以免劳动者在索要奖励的同时,主张被迫离职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建议用人单位应有合理的理由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