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回顾:OPPO公司与SISVEL公司涉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案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名单,其中收录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0)粤73民初451号;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该案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进行探索,对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及时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合称“OPPO公司”)共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注册于卢森堡)及其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SISVEL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协商中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实施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捆绑销售过期专利及对相同专利重复收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为前述行为已产生《反垄断法》第二条提及的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效果,对OPPO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SISVEL公司对此提起管辖权异议,主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认为该案应由英国法院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驳回SISVEL公司的管辖权异议。SISVEL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确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
1 确认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
本案中的反垄断纠纷具有明显的涉外性质。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注册于卢森堡,并已在英国、荷兰和意大利对OPP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SISVEL公司已在多个国家对OPP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事实,SISVEL公司的诉讼行为可能会对OPPO公司参与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的排除与限制竞争,认定OPPO公司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为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2 阐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条件
“不方便法院”原则指的是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涉外案件后,考虑到案件审理会产生的诸多不方便因素,由其他国家的法院审理更为便利,因而放弃对案件管辖的原则。SISVEL公司提出该案存在涉案主要事实发生在国外、境外诉讼文字转译难度大、核查境外诉讼证据不便等不方便因素,主张中国法院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不方便法院”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由于该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OPPO公司的合法利益,损害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无证据表明现有证据可能导致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也无证据表明英国等外国法院审理本案更为有利,因此本案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典型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和科技创新的加速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该案确认中国法院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垄断纠纷中的司法管辖权,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司法保障。我国法院通过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主动行使涉外垄断纠纷案件管辖权,有效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其他类似涉外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关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