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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下班后线上沟通工作算加班吗?

电子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交软件的普及极大促进了工作便利,但也容易模糊劳动者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的边界,在非工作时间线上回复处理工作能否算加班多次成为打工人议论的话题。我们一起看看本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参考案例。

 

案例介绍(参考案例2024-18-2-490-002)

2019年,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李某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某公司应向其支付部份加班费,并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某公司则认为其他员工在下班之后给李某打电话咨询、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李某在微信群中回复客户提问的情况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经劳动仲裁、一审后,李某再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某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而李某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其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进行的沟通,从李某提供的微信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分析,存在某公司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某工作的情形。

随着经济发展及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此类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薪资标准,酌定某公司支付加班费3万元。

 

固法评论

1 不定时工作制具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程序要求。只有针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且由用人单位申报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未获审批通过,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发生争议时一般仍会被法院认定为实行标准工时制。

2 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软件沟通处理工作是否构成加班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但从本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不再拘束于劳动者所在的场所,而是从劳动者能否证明其付出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等进行判断。

3 用人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加班管理制度并经过相应的民主公示程序,同时做好加班管理的记录存档,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果确需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利用社交媒体进行加班的,建议事先在劳动合同中就加班时长计算规则、加班内容、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视为加班的情形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劳动者岗位性质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