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判断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我们一起看看本期的案例。
案例背景(参考案例2023-07-2-186-003)
李某于1995年7月21日入职某制药公司,担任生产流水部门的包装操作员。2015年12月16日,李某伪造说明书废品数量,以保证物料平衡计算结果满足批文件设置的最低限度要求。某制药公司以该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内容,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向李某送达《违纪处理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就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制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制药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某制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案最终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显示:“……3.纪律处分类别……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给予口头警告……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及安全行为规定,但尚未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4)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属严重违纪行为并构成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篡改公司文件记录;虚报工作、个人资料(如:雇佣申请表、考勤记录、病假证明、学历证明等)……”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篡改公司文件记录,并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本案中,要判断李某的行为属于某制药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及其行为后果,必须考量李某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首先,李某为包装操作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如实记录,其如实记录义务应属于操作规程的必然要求。故其行为应当属于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而不属于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记录。其次,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某制药公司主张因李某未如实记录废品说明书数量的行为导致本案所涉批次产品迟延放行,法院予以采信。但李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产品迟延放行并未达到给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程度,故对某制药公司所持李某某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记录,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某制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固法建议
2、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并设置每一类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在违纪行为发生时可依据规章制度判断属于何种情形及公司可采取的处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制度中的处罚措施应当合理,不能过于严厉或与违规行为不成比例。
3、在判断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程度时,用人单位还应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同,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亦有所区别,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同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