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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法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反禁诉令裁定书

----兼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澳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反禁诉令裁定,引起业界广泛关注。该案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行为保全制度为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拓宽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的一个独有的术语,也是我国民诉法学中的一个独创的制度理论,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肖建国,“行为保全:弥补财产保全不足的创举”,载《检察日报》。]

传统上认为,行为保全制度旨在制止诉讼过程中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为某一侵害行为从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澳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院根据《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综合考察了华为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华为公司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网件公司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素,作出了行为保全的裁定,事实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   

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具有不同于我国传统意义上行为保全制度的含义。禁诉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由一国法院签发的禁止当事人在他国另行提起相关诉讼的禁令。

作为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的重要武器,为维护本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他国法院可签发针对上述禁诉令的反禁诉令,即禁止当事人执行外国法院禁诉令所要求的命令。从这个意义上说,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被用于涉外诉讼的国际管辖权之争。换言之,禁诉令和反禁诉令与传统意义上的行为保全裁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涉及国际平行诉讼。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签发反禁诉令时,除了考虑行为保全的考量因素,还应当考虑禁诉令对国内外诉讼的影响和国际礼让原则,从而做到在扩大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的同时,兼顾反禁诉令涉及国际平行诉讼的特点。

 

作者:张红娇博士

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