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近年来,随着超龄务工人员在劳动用工市场中的比例逐步增加,与之相关的劳动保障问题也成为争议焦点。其中,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政策界限引发了诸多讨论。
本文结合一起典型案例,探讨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是否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案件背景
(参考案例2024-12-3-008-002)
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建涉案项目,并就涉案项目以建筑项目参保方式参加了工伤保险。李某在涉案项目从事杂工工作,并于2021年11月19日作为涉案项目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保险覆盖至2022年4月30日。
2022年3月18日,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摔伤,经沐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被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事后,李某英与某公司通过法院调解,就工伤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由某公司协助其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理赔。
2023年3月,李某向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沐川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沐川社保中心在审查李某提交的相关材料后,作出《不予支付通知书》,认为李某已于2021年7月16日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已从2021年8月起开始领取待遇,即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已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决定对其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不予支付,对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核定。
李某对沐川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通知书》不服,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沐川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通知书》中不予支付李某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部分,责令沐川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某英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4635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就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可见项目参保是指建筑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计算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方式。
项目参保有利于克服建筑行业农民工多、人员流动大、风险高、难以固定为每个职工参保等不足,“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特点有利于防范用工风险,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伤保险在特殊行业的特殊表现形式,不能游离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
法院认为,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尤其是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参保、且已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被认定工伤后应当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某公司以项目参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符合项目参保的相关规定,对包含李某在内的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且某公司实际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沐川社保中心出具的《建筑项目职工花名册》亦明确李某为参保人员。李某于2022年3月18日受到事故伤害时虽超过了女工人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其符合关于项目参保的相关规定。
因此,李某在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工作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沐川社保中心应当依法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固法评论
01
项目参保为建筑行业提供了便捷的工伤保险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政策优势,确保包括超龄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均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降低用工风险,妥善解决工伤争议。
02
面对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可以主动了解和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与把握,积极配合行政机构的工作,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3
对于建筑行业等用工模式复杂的领域,用人单位可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例如在用工协议中明确工伤保险缴纳及理赔相关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