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递 | 二〇二五年第十期
0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共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
明确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范围。
《规定》细化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典型涉网案件。对此,律师及当事人应及时收集、整理网络交易记录、电子协议等证据,以证明案件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诉讼程序延误。
二
规定互联网法院的约定管辖规则。
《规定》明确,在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对此,相关律师和当事人应综合分析案件连接点以确定对己方较为便利的地域管辖法院。
三
明确互联网法院上诉案件的指定管辖。
《规定》明确,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0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2025年10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
明确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办法》规定了需要申请认证的个人信息出境应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一是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是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对此,相关律师应协助客户系统梳理数据出境场景,评估是否触发认证义务。
二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认证前义务。
《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申请认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对此,相关律师应指导客户在申请认证前履行知情同意义务并针对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进行评估。
三
明确认证后的持续合规要求及违规责任。
《办法》规定,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个人信息出境情况与认证范围不一致等情形,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暂停其证书的效力,直至撤销该认证证书。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可以向专业认证机构、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此,相关律师应协助客户建立长效合规机制,确保认证状态稳定,避免因疏忽引发处罚或业务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