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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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规范劳工关系的主要法律为1998年制订的《劳动保护法》。该法对劳动保护的一般规定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合同

《劳动保护法》规定,劳动合同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约定规定雇员一方为雇主一方提供劳动,雇主以工资作为报酬的一种合约。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除非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 合同期限到期。

2. 雇主或雇员死亡的,但雇主是企业法人的除外。

3.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雇佣期限,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工资结算日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通知期限不超过3个月。

4. 法律强制终结

a. 当雇员因为工作能力缺乏而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时。

b. 当雇主或雇员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职责、岗位交予其他人,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 雇员违背雇主合法的命令、无故旷工、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表现出的行为不符合工作需求时,雇主有权利在没有提前通知和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雇雇员。

d. 当雇员发生意外事故使其失去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时。

5. 公司出现人员冗余情况。


工作时间

泰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雇主和雇员可以商定增加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9小时,每周合计不得超过48小时。对于有损雇员健康的工作和其他危险工作,则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2小时。泰国劳动法原则上禁止雇主要求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加班,除非该工作是具有持续性且一经停止就会造成损失的工作或突发性紧急工作,并已征得雇员同意。


工作章程

聘用10名雇员以上的雇主必须制定书面的工作章程,内容包括工作绩效、工作时间、假期及纪律处分等。工作章程必须用泰文书写并在工作场所的明显处向所有雇员展示。同时,工作章程公布后7日内,雇主应向主管部门提交该章程的副本。雇主在修改工作章程后,须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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