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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可否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奖

有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为激励员工,会在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放年终奖的制度。年终奖的多少往往是企业员工关注的重点问题;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年终奖也会与当年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挂钩。那么,从法律上而言,年终奖的性质是什么?员工在离职时是否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固法律师通过案例带你一探究竟。

 

【案例背景】

杨某于1994年10月入职某电器公司。2019年7月,电器公司以杨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对杨某处以降职降薪处理。2019年12月,杨某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告知书》,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2月,该电器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20年3月,杨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中包含要求公司补发2019年年终奖一项。仲裁庭驳回了该项请求,杨某遂向法院起诉。

 

杨某认为,其同部门的内勤人员的2019年年终奖已发放完毕,根据其提交的2019年公司内部资料显示,杨某在离职前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化,理应按照同部门内勤人员的相同待遇领取2019年年终奖,参照2018年的标准为36000元。

 

公司则认定杨某为营业部人员,根据营业部奖励金方案,杨某的奖金为0元。

 

【法院观点】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年终奖应属于公司对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的一种奖励手段,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依法应当尊重。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效益及员工工作表现确定员工的年终奖,不可能每个员工每年都获得年终奖或相同数额的年终奖。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该公司制度规定的可发放年终奖的资格条件,其要求电器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36000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固法评析】

关于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个问题,应当考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关于年终奖的内容。若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发放年终奖的,则不能认为年终奖属于工资的必然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综合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发放金额、范围及发放条件,是用工自主权的合法体现。此时,年终奖应被认定为企业额外提供的福利待遇,不必然或必须发放。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作为企业方,若需要改变本公司年终奖发放要求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时,应当注意内容与程序的合法性,充分与工会或员工沟通,并确保向劳动者送达相关修改内容,保证修改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