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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防止员工离职后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以及同类业务,公司往往在入职时即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相应的代价,公司需要在员工离职后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实践中存在员工离职前因已长时间脱离核心岗位而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从而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固法律师通过真实案例告诉你。

 

【案例背景】

何先生于2014年11月入职某速运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入职时双方也签订了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约定经济补偿金。由于个人原因,何先生于2018年10月份离职后,同月份又加入了某保险公司。离职速运公司一年后,何先生起诉该速运公司,认为其离职后已按照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速运公司则认为,其已在何先生离职前通过口头、邮寄形式告知被告解除双方所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在邮件被何先生拒收后,又以登报的形式予以解除,故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随后速运公司上诉。

 

【法院观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实际上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或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商业秘密的时效性,认定原来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再具有保密价值或原有商业秘密在某种情形下已进入公知领域时,有权免除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再对劳动者的择业权加以限制。即,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当劳动者不负有保密义务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虽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在何先生离职之时速运公司已经通过邮件向被上诉人送达了《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通知书》。在何先生予以拒收后,速运公司又在报纸刊登公告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由上述事实可知速运公司已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意思表示送达何先生,因此速运公司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固法评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因此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确保该意思表示送达劳动者,即采用书面通知等形式进行通知并留存好相关的证据。如案例中所示,当劳动者拒收相关的书面文件,用人单位也可采用登报公示等方式传达信息,确保劳动者知悉相关情况。

 

同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也应当考虑到劳动者剩余的竞业限制期限与相应经济补偿成本,避免造成额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