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是反垄断工作大年,我国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反垄断执法节奏不断加快、力度明显增强、处罚持续加大,并进一步集中对医药行业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现整理2021年度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1.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1.1.29)
2020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先声药业是中国市场上唯一可以销售巴曲酶原料药的公司,在中国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的市场份额为100%,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自2019年11月以来,先声药业滥用在中国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拒绝向下游制剂企业供应巴曲酶原料药,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其行为排除了巴曲酶注射液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先声药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21年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处2019年度销售额50.367亿元人民币2%的罚款,共计1.007亿元人民币。
2.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案(2021.4.10)
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超过50%,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高度依赖,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其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故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其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集团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3.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案(2021.4.15)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其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集团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4.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禁止经营者集中案(2021.7.10)
2021年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申报的虎牙公司(以下简称“虎牙”)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合并案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经审查,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和游戏直播市场。腾讯在上游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份额超过40%,排名第一;虎牙和斗鱼在下游游戏直播市场份额分别超过40%和30%,排名第一、第二,合计超过70%。目前,腾讯已具有对虎牙的单独控制权和对斗鱼的共同控制权。如虎牙与斗鱼合并,将使腾讯单独控制合并后实体,进一步强化腾讯在游戏直播市场的支配地位,同时使腾讯有能力和动机在上下游市场实施闭环管理和双向纵向封锁,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可能减损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网络游戏和游戏直播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评估,腾讯不能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承诺方案无法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021年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5.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2021.7.16)
2019年9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黄埔”)、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嘉福”)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是国内市场具有CP樟脑原料药生产批文且在售的3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三者互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自2018年起,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垄断协议,约定CP樟脑市场份额及销售价格,并在后续销售过程中互相沟通联络,保证不采用价格战等方式竞争。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互相询问市场行情,协商CP樟脑销售价格,约定不打价格战,并在后期销售过程中进行价格协同。其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破坏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有效发挥,损害消费者利益。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定,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江苏嘉福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2021年6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述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688.42万元。
6.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2021.7.24)
2021年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腾讯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集合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经深入研究,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021年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要求腾讯制定整改方案,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
7.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21.8.30)
2018年8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事实拥有县城独家供水经营权,是泾阳县县城区域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提供者,在泾阳县县城区域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自2018年5月起,其在水表换装改造过程中要求居民用户付费转嫁自身成本,人为增加消费者的价费负担,滥用在泾阳县县城区域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泾阳县部分居民用户在交易时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认定,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2021年8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9万元。
8.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案(2021.10.8)
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高度依赖,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其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8年以来,美团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制定实施以差别费率为核心的独家合作政策,通过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拖延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其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妨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美团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21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7,995,546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
9.苏宁易购集团南京苏宁易购投资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2021.11.20)
2021年3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苏宁易购集团南京苏宁易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苏宁易购”)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设立合营企业重庆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宁电商”)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该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南京苏宁易购持股51%,阿里网络持股49%,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根据2015年度南京苏宁易购及阿里网络的全球营业额和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而其在2016年11月30日合营企业猫宁电商注册成立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就南京苏宁易购与阿里网络设立合营企业猫宁电商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经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021年1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南京苏宁易购和阿里网络分别处于50万元罚款。
10.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2021.10.25)
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沧州市城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2020年12月,沧州市城管局在共享电动单车管理中,以竞争性谈判比选的方式确定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沧州市城区唯一一家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并在双方签订的《共管合作协议》中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乙方无违规操作、无不良社会反响且考核合格优先顺延”。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认定,沧州市城管局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021年10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沧州市城管局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