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前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实现产品的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含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对供货的主体及商品进行核查检验,二是要保存相应的凭证,三是依法记录进货相关的信息。

 

该制度不仅仅只是约束化妆品经营者,而且也约束电商平台经营者、集中市场开办者,要求它们承担管理者义务,监督、敦促化妆品经营者落实、执行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而且有助于品牌方打击假冒与窜货。

 

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为肇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密集颁布了相关配套法律文件,涉及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功效宣称评价、化妆品标签、不良反应监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等等。行业的关注点,目前更多地聚焦在产品注册备案及生产环节。关于法规在经营环节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舆论不多,期冀本文引起化妆品从业人员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视。

 

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从法规、规章的条文看,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含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对供货的主体及商品进行核查检验,二是要保存相应的凭证,三是依法记录进货相关的信息。

 

从证据链完整、交易不可抵赖的角度考虑,“相应的凭证”应当是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在具有合同、送货单证等交易凭证的前提下,对供货主体及商品进行核查检验,只要有查验的过程就可以,并不需要过程凭证;但是,如果没有合同、送货单证等交易凭证,笔者建议经营者要求供货商提供查验文件并在提供的文件上签字、盖章,以证明货物源自该供应商。

 

如果说查验过程凭证、交易凭证,是进货查验的原始凭证,那么进货查验记录就是相应的账簿。凭证与记录之间,要账实相符,还要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具体的保管期限为化妆品保质期满后一年。

 

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法律责任

 

化妆品经营者未依照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个人认为,因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假冒、不合格产品无法溯源且进货量较大的,以及导致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对单位及责任人适用双罚制。

 

建立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目的与意义

 

建立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可追溯。实施原料与产品的注册备案、生产许可及质量控制等监管制度后,法规已经实现了合法生产端的产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意义就是在流通环节层层把关,将非法产品排除在市场之外,确保消费者健康。

 

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面对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产品做出的不合格检查结论,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否认产品是其生产,坚称为假冒化妆品。在此情形下,监督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对生产企业做出处罚,但是,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只能发布停止销售产品的行政命令。如果生产企业确属无辜,一款产品被全面叫停,损失何其大!而有了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后,由于产品可追溯,是否原厂生产,是否生产企业的责任则一目了然。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化妆品监督管理,也有利于生产企业的自我保护。

 

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约束平台经营者及集中市场开办者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法规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仅仅只是约束化妆品经营者,而且也约束电商平台经营者、集中市场开办者,要求它们承担管理者义务,监督、敦促化妆品经营者落实、执行化妆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助于品牌方打假、打击窜货

 

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将使市场上流通的每一个化妆品产品得以溯源至化妆品注册备案人,有助于化妆品注册备案人就产品向消费者承担主体义务。另一方面,化妆品注册备案人也可申请监督管理部门、电商平台经营者、集中市场开办者协助,对可疑产品的来源进行调查,以获取制假售假线索以及分销商违约窜货的证据。

 

综上,化妆品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而且有助于生产企业自证清白以及便利打击假货和窜货,化妆品行业应高度重视并严格依法执行该项制度。

 
 

作者简介

 

 

周寒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长期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投资企业提供以业务合规、合同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劳动用工管理为主要服务模块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周寒律师及其工作团队,聚焦食品、药品、化妆品行业,正为业内多家头部企业提供紧密合作型法律服务。

固法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