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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育儿假护理假八问八答

引言

2021年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与三胎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政策,同时新增了育儿假与护理假相关规定。但截至目前为止,广东省及广州市均尚未出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企业该如何落实执行育儿假与护理假呢?固法律师通过条文解读为您解答。

 

 

政策原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育儿假

问题一:育儿假是否需要一次性连续休完?

答:当前广东省及广州市尚无明确指引,我们认为育儿假可一次性连续休完也可以分次休完。从立法原意考量,增设育儿假的立法原意是给予父母更多的人文关怀,要求一次性休完并不符合客观的生活需求。另外,四川省《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亦明确“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可作为参考。

 

问题二:育儿假指的是自然天还是工作日?

答:当前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尚未明确育儿假为自然日还是工作日。参照其他省市如北京“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以及天津“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规定,我们认为应为工作日,不包含周末及公众假日。
 

问题三:员工在享受育儿假后离职并入职其他公司,在新公司是否可以重复享受当年度育儿假?

答:当前广东省及广州市尚未有明确指引,我们认为与产假、奖励假等性质类似,员工可享受的育儿假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增加。对此,新用人单位可考虑在背景调查时增设相关问题,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问题四:员工生育多胞胎或有多个三周岁以下子女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育儿假?

答:当前广东省及广州市尚未有明确指引,需要等到政策进一步明确。但部分地区如四川省、浙江省明确该情形不叠加育儿假。我们认为,如存在多个同时满足育儿假条件的子女,父母在同一时间段内可以对全部子女进行照护,不会出现分段时间照护不同子女的情形,不宜另行叠加享受以造成企业负担的加重。

 

 

护理假

问题一:父母是否需要同时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才能享受护理假?

答:广东省及广州市当前尚无明确的指引。结合立法原意我们认为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即可按照规定享有护理假。
 

问题二:是否只有父母双方同为广东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才享有护理假?

答:根据我们《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第三十六条原文“本省户籍夫妻”的理解,我们认为只有父母均为广东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才能依照条例规定享有护理假。

 

问题三:只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是否夫妻双方都享受护理假?

答:广东省及广州市尚未有明确指引,我们认为只有独生子女方享有护理假。独生子女假是给予响应国家号召,自愿选择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优待奖励补助,让独生子女有充分的时间赡养、照顾父母,其非独生子女的配偶不具备享受护理假的条件。
 

问题四:普通护理假5天和住院护理假15天是否可以叠加?

答:当前广东省及广州市尚无明确的指引,需要等到政策进一步明确。根据对条例原文的理解,在正常的情况下,独生子女每年享有5天护理假,而在出现父母需要住院照护的情形下可延长至15天/年,两者属于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的关系,不可叠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