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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服务期换取落户资格、房产的魔幻约定,法院认可吗?

固法观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约定服务期。现实中用人单位为留用人才,除了支持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之外,提供房子、借款、股票期权甚至办理落户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做法亦日渐普遍。特殊待遇激励能否约束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特殊待遇约定服务期的效力如何?

 

固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也未禁止就培训之外的利益约定服务期。因此,用人单位提供了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案例分析

 

2012年6月1日,应届毕业生周某应聘至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承诺为周某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及手续。为此,周某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违约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金额按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2012年1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周某落户西城区。2014年6月,在合同刚满2年的情况下周某提出离职,并依《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6万元。后周某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其离职赔偿金6万元,诉讼中,公司向法院提交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周某因不满服务期提出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承诺书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应属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落户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之处在于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周某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此外,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损益分析,因周某的离职确实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在综合考虑劳动者的恶意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程度后,最终判决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本案虽属个案,但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警示作用,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均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案例出处:(2015)西民初字第19898号案,收录于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

 

 

法理分析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特殊投入,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履行了这种特殊义务后,应当允许双方设置服务期作为劳动者的相应义务。这其实是在正常劳动合同关系基础上,双方形成的又一种新的对价关系,双方由此形成书面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故应为有效。

 

上述案例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承诺书》所约定的“服务期”是有效的,只是在违反服务期时,劳动者应当承担何等违约责任有待商榷。

 

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服务期约定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除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与竞业限制约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换言之,用人单位提供了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约定服务期有效,但不能据此在劳动者违约时向其主张违约金。另一方面,法院也关注到北京户口的稀缺性以及员工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在双方订立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员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实操对策

 

用人单位为提升人才吸引力,可以通过提供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固法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就前述利益及服务期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作出清晰的约定。

 

同时,在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上避免违约金的方式,可以约定劳动者返还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