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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能否低于法定标准?(最新风向)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途径。实践中,HR们也会因各种原因考虑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解除,固法律师经常会收到咨询提问:“协商解除可以低于法定标准N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务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情

 

李某在2008年2月入职东莞某空调公司,任职营业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截至2020年,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2020年3月10日,李某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

 

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无需履行劳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2、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费用人民币20000元,李某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问题均已解决;

3、李某确认就协议的事项已充分考虑并咨询法律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同日,李某签署《离职申请书》给公司,称由于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此后公司向李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4月,李某以公司逼迫签订《协议书》和《离职申请书》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经济补偿金差额。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现有证据未能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而且从协议内容来看,李某已经“就协议的事项已充分考虑并咨询法律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

 

协商解除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在1994年已经施行,并在2008年由《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至今已施行十多年。李某作为多年工作的劳动者,理应对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规则标准有所知悉,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着正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且为公司所利用,即使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未达到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的金额,也属于李某对自己劳动权益的处分。

 

 

固法观点

 

固法律师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为N无可争议。但在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通过支付低于N 的金额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亦存在被法院承认的合理性,具体满足条件如下:

 

1、《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2、劳动者已非常清楚《协议书》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法定标准计算出的实际金额;

3、劳动者自愿放弃或处分自身的劳动权益;

4、如果条件允许,取得劳动者的离职申请。